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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行賄證據

法律主觀:

行賄受賄具體概念和認定如下:(壹)、行賄受賄的概念行賄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受賄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壹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二)、行賄受賄認定:行賄和受賄認定除了法律依據何法律條款外,最重要的是事實和證據,如行賄受賄的人、時間、地點、數額等。2.1行賄罪認定,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2.2受賄罪認定: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3)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至於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4)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於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並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2、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3、請托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後,或請托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托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托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後出於感謝給予財物的,壹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托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5、對於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並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按受賄罪論處。6、對於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後為請托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而離職後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現在我們壹定也對行賄受賄的證據需要哪些?行賄具體指什麽行為?是怎麽樣的,生活中存在了太多的誘惑,但我們壹定要堅持自己的立場,不去做犯法的事,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只要妳做出了出格的事,就壹定會有法律來治妳,我們要依法做事,依法做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壹)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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