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執法、戒毒康復等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適應禁毒工作的實際需要。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做好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禁毒宣傳教育、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禁毒聯絡員。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措施、禁毒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目標;督促本級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編制和實施禁毒工作年度計劃,宣傳禁毒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本行政區域的毒品形勢現狀和變化趨勢進行調查、研究和評估;做好上級禁毒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財政、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郵政管理、海關、機場、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禁毒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做好禁毒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禁毒公益性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隊伍建設,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公益活動。
鼓勵企業為戒毒人員提供就業和勞動康復崗位;為戒毒人員提供就業和勞動康復崗位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犯罪,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禁毒工作人員提供適當的保護和醫療保障。禁毒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患病、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補助和撫恤。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將禁毒宣傳與公民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職業教育和預防艾滋病教育相結合,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衛生等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事禁毒工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的有關人員進行免費培訓。第十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社區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預防措施,促進和諧社區建設;依托社區服務中心、宣傳文化站、法制宣傳窗口等社區公共服務場所或設施,建立禁毒宣傳教育園地,開展禁毒公益宣傳。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托農村有線廣播、墻報廣告牌等宣傳手段,在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公安、司法行政、衛生、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禁毒宣傳工作的指導和支持。第十壹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應當會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因地制宜開展家庭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識。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從事其他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毒品和吸毒成癮知識與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結合,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編寫發放禁毒知識宣傳冊,加強對相關教師的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按照教育教學大綱規定的課時要求,結合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教育活動。第十三條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單位和互聯網、移動通信、公共顯示屏等從事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加強禁毒知識宣傳和新聞報道,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免費發布、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禁毒節目,每年至少開展三次公益禁毒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