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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GC-10-03A)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為施工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提高企業的社會信譽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必須堅持 "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 "的原則,把安全生產作為建築施工永恒的主題,做到 "三個不能變 "即:"安全第壹 "的地位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變;主管領導抓安全不能變;黨政工團抓**** 管不能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鐵十四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工程項目和公司直屬單位統稱各單位。各單位可制定實施細則或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四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公司安全生產控制目標為 "三杜絕、兩嚴防、壹控制"。即杜絕從業人員因工死亡事故,杜絕因鐵路交通危險性以上施工造成的事故和影響公路或航運交通安全的事故,杜絕因車輛、機械設備(含鍋爐壓力容器)或火災等造成壹次性經濟損失10萬元(含)以上的事故。嚴防非因工死亡事故和分包企業職工死亡事故。大力控制職工因工死亡事故。具體指標為:

公司年度職工因工死亡率為0,年度重傷率控制在0.6‰以內,年度非因工死亡率控制在0.1‰以內,年度負傷率控制在5‰以內。

第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年度安全控制目標應在年度安全生產包保責任書中明確。公司年初與所屬各單位簽訂安全包保責任狀,明確責任目標和具體獎罰條款及金額,公司年終對考核實現安全生產的單位黨政負責人發表揚信,並兌現安全生產獎金;對未完成安全目標的單位黨政負責人發通報批評信,並實施經濟處罰。

第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與單位績效考核、優質工程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掛鉤,對完不成安全責任狀規定目標的單位行使壹票否決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七條 不斷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

第八條 公司董事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和制度。

二、組織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九條 公司總經理和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和制度。負責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在施工生產的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中,把安全工作作為壹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

三是組織編制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組織定期或專項安全生產檢查,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五、組織查處重大傷亡事故,制定改進措施,並督促落實。

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條 總工程師安全職責。各級總工程師是本級施工技術管理的總負責人,同時對本級施工安全技術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和業主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技術規範和制度。負責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控制方案、操作規程,並做好技術交底、組織實施工作。

二、在編制和審定施工技術組織設計方案、技術文件和處理技術問題時,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保護規定。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推廣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

三、負責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指導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規範操作。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四、參加事故搶救,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術建議,指導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第十壹條 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項目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業主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二、以工程合同為依據,合理組織生產。確定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目標,合理配置人力、材料、設備、資金等生產要素,組織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施工、文明施工,正確處理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嚴格施工過程控制,確保作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三是經常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施工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消除事故隱患。並定期(每季度壹次)組織安全質量大檢查。

四、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常識、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教育。搞好新工人的崗前安全教育和特種工的技術培訓,嚴格外來勞動安全管理。

五是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搞好安全防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六、組織事故搶救,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實整改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班組長(工長)對本班組(工區)的安全生產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按照工程施工方案和安全控制要求,合理組織施工,嚴格施工過程安全控制,正確處理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效益的關系,不違章指揮、盲目作業、文明施工,確保施工生產安全。

二是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定,教育工人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章操作。關心職工生活,合理安排勞動力,對忌諱職業病的人員,壹律不準安排其從事忌諱工種的工作。

三是嚴格執行制定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或施工安全控制方案,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四是落實 "三工 "制度。組織檢查施工生產的機械設備、工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衛生設施,營造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施工環境。

五是積極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建設等安全活動,總結評比,鼓勵先進,學習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六、組織事故搶救,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並落實防範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條 工人安全職責。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拒絕從事無安全保障和未經培訓的特殊工種作業;努力學習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勞動和安全防護能力;積極參加安全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機械設備、工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愛護和正確使用機械設備、工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在生產中做到 "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第十四條 安全監督員(安全員/安全員)職責。公司、項目部、分公司及直屬單位,必須配備安全監督員負責本級安全管理工作,對施工作業安全、交通運輸安全、防塵防爆和消防等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監察。其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指示,組織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監察本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二是制定本級安全控制目標、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生產計劃。會同施工技術、質量等部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施工技術交底,參與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協助分管領導組織開展安全達標工地建設活動,做到文明施工。

四是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掌握施工生產現場、機械設備、交通運輸和安全狀況,及時分析本級安全生產形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事故調查,按照 "三不放過 "的原則提出事故分析和處理意見。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工作。

五、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行為。發現重大隱患或特別危急情況,應停止其運行或操作,下達安全檢查通知書限期整改,並立即向領導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合理配置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資源,確保其正確履行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

壹、負責勞動安全、人身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和交通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議,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掌握施工生產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必要時下達《勞動安全檢查通知書》。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落實安全生產獎懲措施。參與企業資質年檢和評優工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五是會同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組織安全監管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對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結案處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當好事故定性的責任 "裁判員"。對事故責任人提出的處理意見並督促落實。

第十六條 企業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外來勞務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外來勞務必須實行安全合同管理。

壹、在評價分包單位時,要同時評價其安全管理水平,選擇合格的分包單位。在與其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必須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獎罰條款。

二、項目部對招用的臨時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明確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全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根據《建築法》關於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的規定,加強對外來勞務的安全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壹、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二、項目部選派的技術骨幹與招用的零散勞動力組成的施工隊伍,應視同企業職工隊伍進行安全管理。

三是項目部招用的零散勞務工與企業職工混合編組作業,應視同企業職工進行安全管理。

四、要督促分包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特別要督促檢查分包單位各級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持證上崗。

五、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積極推行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安全大檢查活動,落實 "三工 "安全制度,與企業同步開展 "安全月"、"五比 "勞動競賽。與企業同步開展 "五比 "勞動競賽和安全達標工地建設等活動。

六、督促檢查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內業資料,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生產中認真抓好落實。

第五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現場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和重點。各級抓安全的力度要放在現場,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完善安全達標工地建設,組織文明施工,積極爭創各級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經過培訓並持證上崗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環境保護、汙染防治和降塵工作,施工路權經過的危險部位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應當亮紅燈示警。施工現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各類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好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防止發生爆炸、火災等事故。加強防塵防毒治理和管理,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體檢,防止職業病的發生。按照國家和有關行業安全作業技術規程,做好鐵路沿線 "四電"、隧道、橋梁、房屋、吊裝等施工作業的安全控制。特別是既有線 "四電 "施工作業,要針對不同的特殊條件和環境,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認真按照批準的方案組織施工,不準盲目幹、冒進。嚴防發生鐵路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挖斷既有線光、電纜和損壞既有車站設備事故。

第二十三條 項目應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勞動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根據施工特點配備必要的醫療急救設施,必要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對施工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配置,並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各類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嚴格車輛和駕駛員管理,搞好車輛保養和駕駛員安全教育,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公司每年上、下半年組織安全質量大檢查,項目部每季度組織壹次工程安全大檢查,工地負責人和安全員要經常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安全檢查中,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要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需限期整改的,下達《勞動安全檢查通知書》,限期整改,並書面報告處理結果。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城市建設要求,設置圍擋,實行封閉管理。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采取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人員、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制作標誌牌、繪制現場草圖並做好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投入必要的施工臨時費用和勞動保護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第六章 安全生產獎懲

第三十條 實行 "安全包保責任狀 "和 "安全風險抵押金 "等有效獎懲措施,做到嚴格獎懲。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或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 獎勵。

公司根據與下屬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狀》進行年終考核,對完成安全目標的單位進行書面通報表彰並公布獎勵。

工程項目部、電氣化公司連續四年(項目經理安全業績按實際施工時間連續計算),物業公司、通信中心連續六年實現安全生產,由單位向公司書面申請報告。經公司審核後授予 "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 "稱號,並壹次性獎勵黨政主管各2000元。對年度獲得市級(含中國鐵建股份公司)級、省部級授予安全工作先進單位的,經公司批準,在當年安全工作包保責任制的基礎上,再分別增加30%-50%的獎金。

三、對當年獲得集團公司安全文明工地、獲得市級(含中國鐵建總公司)安全文明工地、獲得省部級安全文明工地的單位,經公司批準,分別獎勵項目黨政負責人3000元、5000元、8000元。以上獎勵在當年同時評高不評低,不重復獎勵。

四、以上獎勵按照公司批復文件,由公司財務支付獎金。

五、單位黨政正職獎勵時,應按單位黨政正職個人獎勵金額的80%獎勵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或安全員),60%獎勵安全部門領導和管理人員。獎金由單位財務發放。

六、獲得集團公司以上安全獎勵的,提取25%獎勵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二條 處罰。

壹、對個人的處罰。

壹、公司依據與所屬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狀,年終考核後,由黨政主管對不達標的單位實施處罰,並書面通報。

二、發生壹次輕傷職工3人以上的工傷事故,因擅自施工在鐵路專用線上發生危險事故,壹次事故經濟損失5-10萬元的,對事故單位經理、書記分別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三、發生職工因工重傷、非因工死亡事故,重大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事故,對事故單位的項目經理、書記分別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四、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的項目經理、書記分別罰款1萬-3萬元,施工隊長罰款5000-15000元。

五、發生瞞報事故或未向當地政府部門報告、查處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給企業信譽造成嚴重損害的項目經理、書記分別處以20000元罰款。

六、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負有失職、瀆職或領導責任的單位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將按照國家和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和《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限額賠償辦法》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並實行限額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單位黨政主管人員受到處罰時,應按黨政主管人員個人處罰金額的80%處罰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或安全員),60%處罰安全管理人員。

二是對單位的處罰。

根據國家、地方和上級有關安全處罰規定,凡發生事故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中鐵十四局集團實行經濟處罰,罰款由事故單位自理,經濟處罰標準如下:

壹、工傷死亡事故處罰標準。

1、發生壹次工傷五人以上事故,每傷壹人罰款2萬元。

2、發生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罰款4萬元。

3、發生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8萬元。

4、發生壹次死亡3-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罰款10萬元。

5、發生壹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亡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罰款12萬元。

二、發生職工非因工死亡事故或由我方負主要責任造成傷亡事故以外的企業的經濟處罰。壹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罰款2萬元;壹次死亡3人以上的,每死亡1人罰款4萬元。

三是外部勞務作業死亡事故經濟處罰。凡發生自備和混合編組作業的零散用工死亡事故,對企業職工同樣實施罰款;工程分包單位發生的涉外用工死亡事故,對總包單位處以死亡1-2人的罰款,每死亡1人罰款4萬元;壹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死亡1人罰款6萬元。

四是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交通、公路運輸和航運安全的經濟處罰。發生險情事故的,處6萬元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0萬元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萬元罰款。

五、重大經濟損失事故經濟處罰。發生挖斷既有燈具、電纜、車輛、機械設備或火災等事故,壹次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及以上的,罰款2-10萬元。

六、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按上述條款規定罰款外,加重處罰。

1、無故不按規定時限調查結案的,每起加處5萬元罰款。

2、謊報、瞞報死亡事故和其他應當迅速報告上級部門而查實的事故的,每起加處10萬元罰款;已獲得榮譽和獎勵的,除追回獎金、獎章外,再處以與獎金數額相等的罰款。

3、對謊報、瞞報職工死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要迅速報告本單位有關領導,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4、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令限期整改而不改的,處罰隱患單位1-2萬元。

5、凡有壹個月以上不按規定上報安全月報的,除通報批評外,對單位處以200-2000元罰款。

三、對個人和單位的經濟處罰,罰款壹律上繳公司財務,由公司財務依據文件追繳。

第七章 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第75號令《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做好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按照 "四不放過 "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和原因不放過,教育當事人和群眾不放過,采取防範措施不放過,處罰責任人不放過的 "四不放過 "原則。

第三十四條 凡發生各類事故,按照業務對口,分別由業務主管部門牽頭進行事故調查,由安全監察部門綜合統計上報。凡發生各類等級安全事故已影響事故單位安全績效的,並按照本辦法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的規定,實施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 事故報告。傷亡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並按制度逐級上報。凡發生壹次受傷5人以上的事故;壹次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或各類死亡事故;企業外發生的我方負主要責任的傷亡事故和因工程建設危及鐵路、公路、航運交通安全的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采用各種快報方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 24 小時內以各種快報方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壹時難以查明原因和責任的,也要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簡要報告事故情況,查明原因和責任後,再重新報告。

第三十六條 事故調查。企業發生的各類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指定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傷事故1起,輕傷事故3-4起,無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5-10萬元(不含)的事故,由公司領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事故結案處理報告。發生死亡事故、5人以上傷害事故、3人以上重傷事故、無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團公司和事故單位領導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並由集團公司領導簽發事故結案處理報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因違章施工影響鐵路、公路、航運發生的重大事故,企業負責人和有關部門人員必須及時親臨事故現場,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幹擾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按規定逐級上報調查處理報告。重大傷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向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上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經上壹級批準後結案。對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受傷5人以上的事故,以及無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由集團公司審批結案,並報中國鐵建股份公司備案。重傷事故、3-4 人輕傷事故、經濟損失 5 萬元-10 萬元的事故,由公司審批結案,報集團公司備案。凡發生各類事故,各單位在上報調查報告時,應提出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並附黨政主管領導的檢查函,以及事故現場照片和事故現場圖。因交通事故和工程施工造成企業外人員傷亡的事故,除上述規定外,還應附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因忽視安全、違章操作、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照國家、上級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壹般在 15 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按上級指定時間結案。

第三十八條 事故統計。事故統計包括事故單位發生的所有傷亡事故。自成體系和分散作業的混合編組作業發生的傷亡事故,應與企業職工壹樣統計上報。工程分包單位發生的工亡事故,由集團公司報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按批復要求統計上報。發生由公司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公安交警部門的判決書為準),造成人員傷亡的,由事故責任單位對傷亡情況進行統計上報。公司所屬各單位每月2日前向公司上報上月安全情況,公司每月6日前向集團公司上報月度《企業職工傷亡報表》,於次年1月8日前向集團公司上報年度《企業職工傷亡報表》。

第三十九條 嚴格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紀律。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上級和公司有關事故報告和事故統計的規定,按程序及時、準確上報。發生的各類事故,無論責任大小,都要納入統計,不得瞞報、誤報、漏報、故意遲報,更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獎勵。壹經發現,嚴厲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公司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政府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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