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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處罰款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發現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時,責任事項流程具體如下:

1.立案責任: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少於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並送達;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托處罰的規定的。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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