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投標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甘肅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0510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評標、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活動。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三分之二的評標專家,應當在政府在有形建築市場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工程造價工程師不得少於3人)。招標人推薦的專家中,三分之壹應為具有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稱的專家。專家抽取可與開標同時進行。因特殊技術工程,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核實後,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條 開標前,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壹)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或者授權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的。
第六條招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評標委員會初步審查後,招標程序視為無效:
(壹)無單位印章且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出現兩個以上法人公章不壹致或與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壹致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省外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註冊在本企業的壹級項目經理)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三)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難以辨認的;
(四)投標人提交兩份或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壹份投標文件中對同壹招標項目報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且未聲明哪壹個有效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人、授權委托代理人、項目經理、項目管理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工程技術人員與登記備案或者資格預審不壹致的;
(六)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銀行、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的;
(七)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八)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九)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十)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十壹)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十二)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十三)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
(七)合資企業投標未附合資協議的;
(八)使用施工圖預算或者工程量清單報價,投標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價證明文件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不同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相互修改內容、計算錯誤、文字表述等內容同時出現明顯雷同的,評標委員會可視為串通投標或圍標,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投標總報價為100分。
(壹)報價評審程序
投標報價(必須在五家以上)在招標人控制指標價及多數投標人報價的+4%至-8%(含+4%、-8%)以下的,去掉壹個最高報價和壹個最低報價的基礎上,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算術平均值進行公開浮動打分(浮動點分別為:+1%、+0.5%、0%、-0.5%、-1%、-1.5%、-2%)後由招標人隨機抽取浮動點(浮動點分別為:+1%、+0.5%、0%、-0.5%、-1.5%、-1.5%、-2%),然後計算評標指數。評標指數 = 投標人報價的算術平價減去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1 + 浮動點的絕對值)。投標報價與評標指數相同的,每向上浮動 0.5%扣 1 分,每向下浮動 0.5%扣 0.5 分(高於 0.5%扣 1%,低於 0.5%扣 0.5%)。投標報價與評標指標相同的,得滿分100分。
(二)招標人控制指標價高於或低於多數投標人報價+4%至-8%(含+4%、-8%)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人控制指標價進行評審。評標結束後,方可進入本條"(壹)報價評審程序 "評審。
(三)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文件的總報價、總價有計算錯誤的,應當按照單價調整總報價、總價。經招標人同意,調整後的投標報價對招標人具有約束力。如果投標人不接受調整後的報價,其投標將被拒絕,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如果投標文件的小寫金額與大寫金額不壹致,以大寫金額為準。單價與工程量的乘積與總價不壹致的,以單價為準。單價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以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
(四)招標人應向評標委員會提供工程造價控制指標。工程造價控制指標是指施工圖預算價。施工圖預算應由具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並加蓋編制單位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編制人資質章。
第九條 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扣分
(壹)施工能力扣分
1.投標項目經理未承擔過濕陷性黃土地區工程施工的扣1.5分;
2.投標項目經理未承擔過同類型工程(指面積、總高度和層數相近,近三年有施工合同和中標通知書備案)。以合同原件和中標通知書為依據)1.0 分;
3.投標項目技術負責人工程類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不足1.0 分;
4.擬投入機械設備達不到工程施工要求2.0 分;
5.施工主要技術勞動力安排不合理,不能滿足施工 要求的扣 1.5 分。
(二)施工方案或施工設計要點:
1.施工方案或施工設計不能指導施工的扣1.5分;
2.未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和具體措施的扣1.0分;
3.無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的扣1.0分;
4.無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或安全生產措施未單獨列出的扣1.0分;
5.未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扣1.0分。跨渠道圖或網絡圖的分部分項工程工期不合理或與總工期不壹致的扣1.0分;
6.無合理的施工總平面圖的扣1.0分;
7.7.無文明施工保證措施的扣1.0分;
8.無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廣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扣0.5分。
第十條 本規定第九條(壹)施工能力,(二)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考核內容滿足工程要求的,視為合格不得扣分。涉及扣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提交評標委員會集體評審後方可扣分。
第十壹條 安全事故扣分
(壹)投標人施工現場發生四級重大安全事故並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自通報之日起三個月內參加評標,每次扣投標人0.5分,每次扣負有責任的項目經理0.8分。
(二)投標人施工現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發生三級重大安全事故的,自通報之日起,6個月內評標時,每次扣投標人0.8分,每次扣責任項目經理1.2分。
(三)投標人施工現場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發生二級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事故發生後有瞞報行為的,自通報之日起12個月內,在評標時每次扣投標人1.0分,對負有責任的項目經理每次扣2.0分。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事故扣分
(壹)投標人發生四級重大工程質量事故,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自通報之日起,3個月內評標時,對投標人每次扣0.5分,對負有責任的項目經理每次扣0.8分。
(二)投標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發生三級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自通報之日起,在6個月內的評標中,每次扣投標人0.8分,每次扣負責該項目的項目經理1.2分。
(三)投標人發生二級及以上重大質量事故或事故發生後瞞報並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自通報之日起,在12個月內的評標中,每次扣投標人1.0分,每次扣負有責任的項目經理2.0分。
第十三條 建築市場不良記錄扣分
(壹)投標人被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包括通報、經濟處罰、停業整頓等),自查處之日起6個月內,評標時每次扣1.0分。
(二)投標人被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包括通報、經濟處罰、停工整頓等),自查處之日起12個月內,評標時每次扣1.5分。
第十四條 投標人的報價總得分減去所有扣分後,得分最高者為第壹中標候選人。第壹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後,以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候選人,以此類推。在投標人得分絕對相等的情況下,按照低價優先的原則確定中標人。
第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監督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室,不得參與評標、定標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未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評審的,評標無效,並追究評標委員會的責任。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中標結果產生前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評標紀律,恪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任何投標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監督評標活動的有關人員在公布評標結果前,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比較和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不同意見的,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評標報告。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規定第二十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省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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