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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解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如何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有本條第二款行為的,除對使用者依法予以處罰外,應當將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和消防產品流出國境的情況通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及時依法查處。

修改變化

本條是對《中華人民****、國家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修改補充。

本條大意

本條釋義

原《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相應地,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未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家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此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根據十年來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實踐,對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不再規定消防產品要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在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制度、如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條中進壹步明確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中的職責。同時,在本條中,對原《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從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實踐和執法需要出發,增加規定了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且危險性較大的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這壹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建立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增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規定。

(壹)關於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如何處罰的規定。根據第壹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本款規定了三個方面的內容:(1)本款所針對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行為。(二)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行為的處罰主體,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三)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行為的具體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關於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如何處罰的規定。從近年來的執法實踐看,壹些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出於僥幸心理、不負責任、麻痹大意,甚至貪圖便宜,購置和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壹旦發生火災,這些消防產品不能發揮應有的效能,後果不堪設想。為了維護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三)關於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中的部門執法協作機制。消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不僅僅是壹個部門的工作,需要承擔法定監管職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才能有效打擊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各個環節的違法行為,凈化消防產品市場環境,確保正在使用的消防產品合格、有效。根據本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生產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流通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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