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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公約》限制的46種化學品是什麽?

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於2004年9月1998在鹿特丹制定,並於2004年2月24日生效。該公約是根據經修訂的《國際貿易中化學品信息交流倫敦準則》、《農藥銷售和使用國際行為守則》和《國際化學品貿易道德守則》中規定的原則制定的。其目的是保護人類健康,包括消費者和工人的健康,並保護環境免受國際貿易中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潛在有害影響。

這46種化學品是:

奧爾德林

鱗翅目毒蛾

灌腸丹Captafol

氯丹

殺蟲脒

氯苯甲酸酯

滴滴涕滴滴涕滴滴涕

狄氏劑;狄氏劑

迪拉芬和達諾殺死了地樂酚和地樂酚鹽。

二硝基鄰甲酚及其鹽類

DNOC及其鹽類(如銨鹽、鉀鹽和鈉鹽)

1,2-二氯乙烷

1,2-二溴乙烷(EDB)

二氯化乙烯

二氯化乙烯

環氧乙烷

環氧乙烷

氟乙酰胺

氟乙酰胺

可怕的

HCH(混合異構體)

七氯

七氯

六氯苯

六氯苯

林丹

林丹

汞制劑

汞化合物,包括無機汞化合物、烷基汞化合物以及烷氧基烷基和芳基汞化合物(化學文摘社編號)

五氯苯酚

五氯苯酚

2,4,5-鼻煙

2,4,5噸

八氯茨烯

毒殺芬

含有苯菌靈、甲氰菊酯和福美雙的可粉化粉末制劑

含有7%或以上的苯菌靈、10%或以上的呋喃丹、15%或以上的福美雙的可粉化粉劑

甲胺磷

甲胺磷(活性成分超過600克/升的該物質的可溶性液體制劑)

甲基對硫磷

甲基對硫磷(含1.9.5 %、40%、50%、60%活性成分的乳油和含1.5%、2%和3%活性成分的粉劑)

久效磷

久效磷(活性成分超過600克/升的該物質的可溶性液體制劑)

久效磷(所有制劑)

久效磷(所有制劑)

對硫磷

對硫磷(包括該物質的所有制劑-氣霧劑、可粉化粉劑(DP)、乳油(EC)、顆粒劑(GR)和可濕性粉劑(WP),但膠囊懸浮劑(CS)除外)

磷酸銨

磷胺(超過1000克活性成分/升的物質的可溶性液體制劑)

石棉

石棉

青石棉

青石棉

陽起石

陽起石

閃石

直閃石

鐵石棉

鐵石棉

透閃石

透閃石

多溴聯苯

多溴聯苯(PBB)(36355-01-8(六-)

多氯化聯苯

多氯聯苯

三磷酸鹽

多氯三聯苯

磷酸三(2,3-二溴丙基)酯

磷酸三(2,3-二溴丙基)酯

《鹿特丹公約》由30個條款和5個附件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方對壹些極其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的進出口執行壹套決策程序,即PIC程序。《公約》明確界定了“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嚴格限用化學品”和“極其危險的農藥制劑”等術語。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是禁用或嚴格限用的化學品和極其危險的農藥制劑。該公約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壹份極其危險的化學品和農藥清單。其目標是促進關於國際貿易中某些危險化學品特性的信息交流,建立壹套關於此類化學品進出口的國家決策程序,並將這些決定通知締約方,以促進締約方在此類化學品國際貿易中的責任分擔和合作,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免受此類化學品可能造成的危害,並促進以環境友好的方式使用此類化學品。

《鹿特丹公約》明確規定,參與危險化學品和化學農藥國際貿易的所有各方必須交流信息。進口國有權獲得其他國家禁用或嚴格限用化學品的相關信息,以決定未來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壹種化學品進口到該國,並將這壹決定通知出口國。出口國將把進口國的決定通知其出口部門,並作出安排,確保其出口部門的貨物國際運輸不會違反進口國的決定。進口國的決定應適用於所有出口國。出口商需要將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化學品的國內法規告知進口商和其他成員。發展中國家或轉型國家需要通報它們在處理嚴重危險化學品時面臨的問題。計劃出口其境內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的締約方需要在裝運前通知進口商。如果出口商因特殊需要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確保向進口商發送有關出口化學品安全性的最新數據。所有締約方應根據《公約》的規定,明確標明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所涵蓋的化學品以及在其領土內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的化學品。所有締約方應提供技術援助和其他合作,以促進相關國家履行《公約》的能力和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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