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易制毒化學品入庫、發放必須及時進行登記;
2、易制毒化學品中屬麻醉、劇毒的試劑必須嚴格執行實行專庫、雙人、雙鎖管理;
3、需要領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崗位必須事先向班長提出申請領取,經作業區領導審查簽字並明確名稱數量後,到庫房材料員處領取。領取時發放人員、領取人員***同簽字確認數量,禁止私人領取;
4、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保管、發放、領取、使用、回收、廢棄處置等必須建立管理臺帳,並真實記錄相關情況;
5、易制毒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庫房內,不得露天存放。必須遠離明火、熱源,庫房內通風良好,嚴禁亂丟亂放;
6、嚴禁將易制毒化學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混貯混放;
8、領取、使用必須雙人在場,其中壹人作為監護人員實施現場監護;
9、使用的班組建立使用臺帳,明確使用數量、時間、地點由使用人員、監護人員***同簽字認可;
10、使用後剩余的化學藥品,必需及時返回庫房,實行***同簽字確認制,並嚴格按照管理規定進行登記。
11、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包括非危險品)混貯混放;,特別是與酸類及氧化劑;
法律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五條 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於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壹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