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標準,食品衛生標準,獸藥標準;
2、產品和制品在生產、儲存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3、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和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4.環境保護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5.重要的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6.通用測試和檢驗方法標準;
7.互換性和協作標準;
8、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食品衛生標準的主要內容:
1,感官指標,食用色、香、味;
2、細菌等生物指標,包括食物菌落總數、食物大腸菌群最接近數、各種致病菌;
3.毒理學指標,即汙染食品的各種化學汙染物、食品添加劑、食品中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食品中的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毒素(如真菌毒素、細菌毒素)、放射性核素的允許量;
4.間接反映可能改變食品衛生質量的指標,如糧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
5.商品規格和質量指標。
法律依據:《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
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以下標準是強制性行業標準:
(壹)醫藥行業標準、獸藥行業標準、農藥行業標準、食品衛生行業標準;
(二)工農業產品和產品在生產、儲存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行業標準;
(三)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衛生行業標準;
(四)與技術銜接有關的重要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號)、文件格式和制圖方法行業標準;
(5)與行業標準的交流與合作;
(六)需要控制在行業範圍內的產品的壹般試驗方法和檢驗方法以及工農業產品的重要行業標準。
其他行業標準為推薦性行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六條
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並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特性。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處理、包裝、儲存相適應的車間或者場所;
(三)應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施;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餐具、飲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和條件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或者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包裝;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生產、銷售食品時,必須洗手,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帽;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
(九)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城鄉集市貿易食品攤販和食品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