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蘭州市異地就醫人員報銷範圍
蘭州醫保異地就醫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報銷:
1,被保險人安置;
2.因公探親;
3、批準轉送醫務人員。
第二,付款方式和提交的資料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支付,治療結束後,憑以下資料由蘭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1,醫療機構等級證書;
2、醫療機構收費票據;
3.費用匯總表;
4、加蓋醫療機構印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5.我的社會保障卡的復印件。
三、費用報銷法
1,異地安置、出差、探親按蘭州市參保人員身份及蘭州市就醫相關規定報銷;
2、醫務人員,參保城鎮職工先自付20%,其余80%按蘭州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參保城鎮居民在蘭州市按原報銷比例的5%報銷。
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參保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因異地安置、轉院就醫、探親旅遊等原因住院治療。
第十條參保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異地住院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治療結束後,憑收費票據、等級證明、費用匯總清單、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轉移申請表(限轉往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安置人員定點醫療機構選擇表(限安置人員)和本人社會保障卡。
第十壹條異地住院醫療費用按照《甘肅省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和《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符合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按以下類別和比例予以報銷。
(壹)異地安置的醫療費用。異地安置的參保城鎮職工,住院費用按蘭州市參保城鎮職工有關規定報銷。
(二)出國就醫的醫療費用。經批準符合轉院就醫的,參保城鎮職工先自付20%,其余80%按蘭州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參保城鎮居民在蘭州市按原報銷比例的5%報銷。
(三)旅遊、探親等醫療費用。符合急診範圍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參保身份及蘭州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予以報銷。
(四)不屬於上述三種情況的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因特殊情況,經市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個人先自付50%,其余部分按蘭州市三級甲等醫療機構醫保報銷相關標準和比例報銷。(同壹疾病在壹個參保年度內只能報銷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