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經過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水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高速公路沿線下列區域禁止設置廣告設施:
(壹)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
(二)高速公路主線中央分隔帶;
(三)遮擋高速公路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監控探頭的區域;
(四)法律、法規禁止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高速公路交通設施、防撞護欄、隔離墩、防眩設施、隔離柵和照明設施等附屬設施上不得附著設置廣告設施。第六條 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路法》關於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其他標誌的相關規定。第七條 高速公路與其他等級公路並行或者交叉時,優先確定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數量和布點。第八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設置單柱式廣告塔(牌)形式廣告設施的,應當沿高速公路主線雙側單列設置,單側間距壹般不小於壹千米。
高速公路服務區、主線收費站區內設置的廣告設施,采用單柱式廣告塔(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四個;采用單面墻式廣告牌形式的,單側不超過五個。匝道收費站區內設置的廣告設施,不超過六個。
高速公路沿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壹定數量專門用於發布公益公告的廣告設施。第九條 在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內設置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城市市容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河道、湖泊、水庫管理範圍內設置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水利行業規劃,並征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應當做到規格統壹,版面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幅面應當使用不易破損的材料,張掛牢固,版面平順。第十壹條 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和施工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滿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銹等要求,並具有承受十級風力的強度。
在高速公路跨線橋上設置廣告設施的,應當確保橋梁荷載能力和結構安全,並符合原橋的設計凈空要求。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主線兩側設置的單柱式廣告塔(牌),其廣告牌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於八米。
收費站廣場兩側設置的單面墻式廣告牌,其下邊緣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離不小於壹米,不大於二米。第十三條 廣告塔(牌)橫向距離應當符合廣告塔(牌)傾覆後任何部分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建築限界的原則。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設置的廣告設施應當符合高速公路經過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相關廣告設施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廣告,應當依法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上發布的廣告,其設計圖案和顏色應當與公路標誌有明顯區別,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和幹擾公路標誌的使用。第十六條 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對廣告設施的安全情況和廣告幅面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設施結構安全,並及時更換垂落、破損、汙損、褶皺、褪色的幅面。
廣告設施發生損壞、傾覆的,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清除。第十七條 廣告設施版面空置時,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及時發布公益廣告。第十八條 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進行統壹編號,建立完善的臺賬和檔案。
廣告設施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編號、設置人名稱等標識於廣告設施統壹的醒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