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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2014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洱海及其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洱海是人工調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是國家級大理風景名勝區和蒼山洱海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洱海保護管理範圍為洱海主要流域,包括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第四條 洱海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第壹、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永續利用和全民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洱海最低運行水位為海拔1964.30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高運行水位為海拔1966.00米。

特殊年份洱海水位確需調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第六條 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庫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進行保護。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洱海保護管理工作。

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洱海湖區及本行政區域內洱海徑流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洱源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洱海徑流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洱海保護管理工作,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執法工作。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民小組應當協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設立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保護管理職責,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縣的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旅遊、農業、畜牧、林業、水務、監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洱海保護管理工作。第九條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洱海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自治州應當建立洱海生態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水資源、水產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洱海湖區以及徑流區的水資源、水產資源、風景名勝資源、水面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繳納下列有關規費:

(壹)從洱海取水或者使用洱海水資源從事發電等經營性活動的,繳納水資源費、水費。

(二)從事漁業捕撈的,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三)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旅遊經營的,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其他規費。第十壹條 洱海規費應當用於洱海及其徑流區生態環境的保護治理,其使用範圍是:

(壹)水汙染防治;

(二)生態補償;

(三)水源涵養林的營造和保護;

(四)人工放流增殖漁業資源和繁育恢復土著魚類;

(五)航道、碼頭和導航設施管護;

(六)科學研究和技術培訓;

(七)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用於洱海保護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及洱海保護管理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洱海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護的相關知識,增強公民保護洱海的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自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或者開展洱海保護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控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二章 洱海湖區保護管理第十三條 洱海湖區具體管理範圍是洱海最高運行水位範圍內的湖區、西洱河節制閘至天生橋壹級電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賓老青山輸水隧道至出口界碑處。湖區界線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劃定,設置界樁,並向社會公布。

洱海湖區應當實行統壹管理。第十四條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擬定洱海保護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洱海水資源利用計劃,經大理市人民政府審查,並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統壹管理洱海出水口節制閘及引洱入賓節制閘;

(四)聯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落實洱海生態保護和水汙染的防治措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對洱海的科學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六)負責對洱海湖區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前置性審查;

(七)收取洱海湖區相關規費;

(八)相對集中行使洱海湖區和環湖林帶的水政、漁政、林政、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等行政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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