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由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屬於該單位或者個人。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在中國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為專利權人。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第八條。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 * *與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或者壹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專利權歸申請人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由指定的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我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依照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壹條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密。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發表過,在中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沒有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同於或者不近似申請日以前已經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在中國公開使用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市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被授予專利權:
第壹,科學發現;
第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4.食品、飲料和調味品;
5.通過化學方法獲得的藥物和物質;
六、動植物品種;
七、用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