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2.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3、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有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並公布。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家推進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減少危害,並對患病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和現場搶救;同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