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於今年6月份公布的壹份行政處罰信息,引發網友關註。該罰單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並已銷售完畢為處罰事由,作出罰款692.5元的處罰。11日,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說,該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範,依法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
賣假藥,其實是在間接地謀財害命。然而,醫院賣假藥,結果只被罰款幾百塊錢,這樣的處罰如同罰酒三杯,顯然讓人難以接受。而且,這樣的低標準罰款做法並非個例。比如,貴州貴定健民復康醫院使用假藥“通草”,被黔南州食藥監局處以沒收藥品和罰款180元。
醫院賣假藥只被罰款幾百塊,食藥監部門都拿出了法律依據,就是《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但這並不等於說醫院賣假藥只有罰款幾百塊錢的壹種處罰手段。《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還規定,“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假藥,具有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情形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根據第六條的規定,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至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可見,醫藥賣假藥,誠然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沒有導致患者受到傷害,但仍然應當依法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追究醫療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不只是罰款幾百塊錢了之。相反,醫院賣假藥只被罰款幾百塊錢,這樣的違法犯罪成本顯然過低,起不到應有的倒逼和警示作用,在客觀上只會鼓勵、放縱醫院賣假藥,極有可能造成假藥在醫院裏泛濫,危害患者的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