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銷毀應當根據所銷毀物品的特性,選擇安全、經濟、易操作以及無汙染的銷毀方法。根據各企業單位的實踐,下列幾種方法可供選擇。
(1)爆炸法。所謂爆炸法,指的是將可壹次完全爆炸的作廢爆炸品用起爆器材引爆銷毀的方法。此種方法主要在爆炸品銷毀時使用,壹次的最大銷毀量不應超過2kg。銷毀的方法為,先挖好坑深1m的炸毀坑,然後把所要銷毀的廢棄爆炸品在炸坑裏整齊擺放成金字塔形,用帶有起爆雷管的炸藥包放在塔的頂部引爆進行銷毀。當使用導火索引爆時,應將導火索鋪在炸藥堆的下風方向並伸直,用土壓好(嚴禁用石塊、石頭蓋覆);使用發爆器引爆時,手柄或者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用動力電引爆時,必須設有雙重保險開關,當場地人員全部撤離後方準連接母線;用延期電雷管或火雷管起爆時,火藥堆之間要保持壹定的距離,並將炮數記清,如有丟炮必須停留壹定時間,方準檢查處理。
操作時要做好警戒,點火人員與警戒人員取得聯系後才可點火引爆。試驗銷毀完畢,對殘藥、殘管亦應進行銷毀處理。銷毀雷管時要把雷管的腳線剪下並放入包裝盒內埋人土中。不準銷毀沒有任何包裝的雷管。
(2)燃燒銷毀法。燃燒銷毀法,就是對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完全燃燒並且燃燒產物沒有毒害性、放射性的廢棄易燃易爆危險品將其點燃,使其燒盡毀棄的方法。凡是符合以上條件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才可以采用此法銷毀。
在采用燒毀法銷毀時,廢火藥、猛炸藥的壹次銷毀量不得大於200kg,在銷毀之前必須對所要銷毀的火藥、炸藥進行檢查,避免將雷管、起爆藥等混入。銷毀廢起爆藥、擊發藥等,在銷毀前宜用廢機油浸泡12~24h,禁止成箱銷毀;如有大的塊狀銷毀物,要用木錘輕輕敲碎,然後再行燒毀,防止爆炸。在銷毀時,將廢藥順風鋪成厚約2cm,寬20~30cm(指炸藥)或者1~1.5m(指火藥、煙火藥)的長條,允許並列鋪設多條,但是間距不應小於20m。在藥條的下風方向鋪設1~2m的引火物,點燃時先點燃引火物,不準直接點燃被銷毀的火炸藥。點燃引火物之後,操作人員應迅速避入安全區,避免被銷毀物燒傷或者炸傷。在燒毀過程中,不準再行填加燃料,燒毀完畢之後要待被銷毀物燃盡熄滅之後才能走近燃燒點。
(3)水溶解法。水溶解法是對可溶解於水且溶解後能失去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腐蝕性和毒害性等本身危險性的報廢物品用水溶解的銷毀方法。如硝酸銨及過氧化鈉等有水解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均可使用此方法銷毀。但是應註意,用水溶解法銷毀的報廢品,其不溶物應撈出後另行處理。
(4)化學分解法。化學分解法是利用化學方法將能被化學藥品分解,消除其爆炸性、燃燒性等原危險性的報廢品進行銷毀的方法。如雷汞可用硫代硫酸鈉或硫化鈉化學分解銷毀,叠氮化鉛可用稀硝酸分解銷毀等。用化學分解法銷毀之後的殘渣應檢查證明其是否失去原爆炸性、燃燒性或其他危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