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
第五條 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八)擬生產產品目錄。
(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擴展資料根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
第二條 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壹個生產場所壹證,壹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和國家其他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衛生許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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