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青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展開:青島市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規範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根據生活垃圾的成分、利用價值和環境影響等要求,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城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遵循先點後面、分步實施、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區、市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五條 青島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壹指導和推進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各區、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相關義務。
第六條 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評價指標體系,負責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全市中小學、幼兒園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將垃圾分類教育納入環保教育相關內容,開展校園系列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特種車輛的管理和運輸,負責可回收物回收過程中的治安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垃圾分類工作獎勵資金的撥付。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新建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範圍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負責將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工作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垃圾分類設施的規劃選址工作。在建設項目方案審查時,按照國家規範要求,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處理配套的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點等環衛設施的具體位置。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交通樞紐、場站管理使用單位以及公交車輛運營單位做好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和宣傳等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督促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企業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運輸處置,負責全市社區回收網點建設,完善社區回收網絡體系。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院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垃圾分類工作中基建項目投資預算、決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環保部門負責危險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危險廢物處置體系建設,負責權限內的垃圾分類末端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負責生活垃圾處置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過程中的環境汙染防治監管,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綠色社區考核內容,依法對違反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予以處罰。對違反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星級飯店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動員旅遊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餐飲單位餐廚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等市場主體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參與並監督、動員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
第八條 市、區(市)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技術改造以及相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並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九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分類指南、實施細則等,並向社會公布。
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活動。
學校要結合教育教學活動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教育進課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
報刊亭、地鐵、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點)等公共**** 場所和公共**** 運輸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采取適當形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
第十條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並適當安排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內容。
第十壹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六類:
(壹)餐廚垃圾:包括居民家庭、農貿市場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飲業、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如剩菜、剩飯、菜葉、果皮、蛋殼、茶渣、魚骨、骨頭、貝殼等廢棄食物和餐廚剩余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棄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棄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等。
(三)可回收物:指適合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廢棄物,包括紙張、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
(四)裝修(裝飾)廢棄物:指單位、個人在房屋裝修(裝飾)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五)大件垃圾:指需要拆解再加工的大型、整體、廢舊家具等物品。
(六)其他垃圾:指除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裝修(裝飾)垃圾、大件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容器的設置實行責任人制度:
(壹)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物業服務企業設置。
(二)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容器的設置由產生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由收運單位依法免費設置的除外)。
(三)公共****,場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容器由該場所的主管部門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設置。
(四)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容器的設置,由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設置責任人應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第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處理設施。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
(壹)居民家庭、農貿市場的餐廚垃圾應當投放到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單位的餐飲垃圾應當投放到餐飲垃圾收集容器。
(b) 有害垃圾應交到有害垃圾回收點或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c) 可回收物應出售給可回收物回收站。
(四)居民裝修(裝飾)垃圾、大件垃圾實行預約登記上門收集制度。居民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預約登記,並投放在指定地點,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環衛單位上門收集;單位裝修(裝飾)垃圾、大件垃圾由產生單位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收集單位清運至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處置。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分類收集由持有生活垃圾收集許可證的環衛單位負責。
有害垃圾應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實行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餐廚垃圾、裝修(裝飾)垃圾、大件垃圾等由持有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環衛單位負責運輸。環衛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將垃圾運至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轉站或者處理場(廠)。
危險廢物分類收集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設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存。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應當定期向各區、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集、運輸危險廢物,所需費用由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承擔。危險廢物分類收集運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裝修(裝飾)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處置經營許可證的生活垃圾處置企業處置。
可回收物應當由可回收物回收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處置。
有害垃圾由取得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處置。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汙染。
處置危險廢物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的規定。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場所等公共****,用於可回收物的分類、存放。
第十九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區、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考核內容。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十壹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環衛單位、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可回收物回收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並定期向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職責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