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確定銷售假藥的數量?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以及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情形之壹;二。生產、銷售假藥的量刑標準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含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含有過量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的;(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延誤診療的;(四)缺乏急救必需的顯著有效成分的;(五)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該罪的犯罪構成為1,犯罪主體要件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生產者、銷售者。生產者是制造商,加工者、收集者和銷售者是藥品的有償提供者。2.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在生產領域故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持希望或放任態度;在銷售領域,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不構成銷售假藥罪。3.犯罪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又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國家制定了壹系列藥品管理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管理體系,以保證藥品質量,提高藥品療效,保障藥品安全。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了對國家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時也損害了公眾的健康。4.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為實施本法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管等。孕產期用藥行為是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壹切活動,銷售假藥行為是指有償提供假藥的壹切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不是結果犯,沒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定罪處罰。在懲治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行為人時,由於屬於經濟詐騙,對行為人的量刑也是根據涉案金額確定的。數額未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立案,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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