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無效抗辯
在答辯期內向國家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同時請求法院中止案件審理。目前,對中止訴訟的條件把握得比較嚴。有的案件可要求被告提供中止訴訟保證金。
2、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
《專利法》第11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是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必要條件。
3、禁止反悔原則抗辯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維持專利權有效過程中所放棄的內容,不能再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4、捐獻規則抗辯
對於專利權人僅在說明書中記載而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視為專利權人已將該技術方案捐獻給社會,不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上述已捐獻的內容屬於專利保護範圍。
5、現有技術抗辯
被控侵權人又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的現有技術或設的,不構成侵權專利權。
6、先用權抗辯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7、合同許可抗辯
使用專利技術已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
8、訴訟時效抗辯
行為雖然構成侵權,但專利權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才起訴。
9、合法來源抗辯
為生產經營的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