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5、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利益;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二、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4、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2、出現飲酒的動作;
3、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4、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壹)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