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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檢查商品價格屬於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違反國家現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行為。價格違法行為的行為人,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價格違法行為所調整的價格法律規範社會關系,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客體。價格違法行為是壹種獨立於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並與行政違法行為並列的行為。具有三個特點:第壹,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律規範所保護的價格行政秩序。具體是指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對資源的合理配置作用,影響了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害了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而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二、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 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壹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就無從談起。如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價格立法就沒有必要禁止這種行為。另壹方面,如果價格違法行為不存在行政違法性。也就無法衡量和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法如果沒有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也就無從判斷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三、可罰性價格違法行為的可罰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應當受到價格法律制裁的程度。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是由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派生出來的,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後果。同時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又是價格行政違法行為的補充:1、《價格法》[1]?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 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 3、《制止牟取暴利行為暫行規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 4、《反壟斷法》[3]?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 2 號); 5.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 8 號); 6.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 15 號)。國家計委令第 15 號) 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14 號) 此外,還有壹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如《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規定》、《蘭州市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蘭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5 年第 10 號))等。3 分類編輯 價格違法行為的分類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壹)以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壹是作為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積極、主動實施價格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所構成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的作為。二是不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消極被動執行價格法律規範所禁止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不明碼標價,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等行為,均不作為價格違法行為。(二)以價格管理相對人主觀過錯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壹是故意型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如 "提供虛假信息 "行為。故意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故意價格違法行為,如屢查屢犯,偽造、變造或者轉移、毀滅證據,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等,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其次,價格違法行為的過失,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上對所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的過失。過失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從而使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三)以價格行政立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為標準,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壹種是概括性的價格違法行為,即相關價格法律法規中概括性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抽象性的價格違法行為。例如,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籠統地規定了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價格違法行為的緊急措施等。二是列舉式價格違法行為,即相關價格法律法規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具體規定。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列舉了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11件;第八條列舉了實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6件;第十壹條列舉了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4件。(四)以價格違法行為所違反的價格管理秩序的性質為標準,可將價格違法行為分為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於《價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因此本節不介紹國家行政機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而重點介紹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的類型。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分為: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1.經營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價格行為。2.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價格的行為。3.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實施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5、自定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的收費行為。6、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7.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行為。8 違反規定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9 強制或變相強制。強制服務並收費。10 不按規定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11 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定價格的其他行為。二、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價格違法行為應急措施的行為。1.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的。(1)超過限定差價率、利潤率的行為。(2)不執行限價規定的行為。(3)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行為。(4)不執行調價備案制度的行為。(5)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的其他行為 2.不執行法定價格應急措施的行為。(1)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2)不執行價格凍結措施的。(3)不執行法定應急措施的其他行為。三是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即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2.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推動商品價格上漲過高的行為。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在相同交易條件下對其他經營者實施價格歧視的行為。6.采取提高檔次或者降低檔次等手段取得、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的行為。7.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四、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1.未明碼標價的。2.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3.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4.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相關價格信息的核定行為。5.擅自印制標價簽或價目表的行為。6.使用未經監制的明碼標價內容和方式的。7、利用標價牌標價的行為。8.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標價內容和方式的行為。7.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五、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違法行為。1.不按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2.不按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3.對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拒不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對其他行為提供虛假資料的。"4認定編輯壹、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在《價格法》中被認定為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i) 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壹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1.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後,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對本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2.獨立經費的事業單位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依法不需要進行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進行法人登記的,應當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由壹定成員按照規定組成,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活動的組織。(ii) 其他組織。指具有壹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三)個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並依法核準登記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是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哪壹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壹)價格行為是否違反價格法規、規範性文件要判斷某項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該行為是否違反價格法規、規範性文件。例如,國家發改委大幅降低藥品零售價格。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藥品價格,就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需要註意的是,價格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合法。如果 "不合法",則不能認定該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裏所說的 "違法 "包括三層含義:壹是規章、規範性文件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雖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壹致的;三是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範圍制定規章、規範性文件的,這樣的規章、規範性文件也是違法的。(二)是否違反價格法律法規,這是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第二步,在認定是否違反相關價格法規、規範性文件時,要先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壹條;再有就是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為,還是屬於價格的不正當行為。例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所列的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三)註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現行法律的時效是指法律開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產生約束力的特定具體時間。絕大多數法律在其附則中都規定了生效時間。我國法律法規對於生效時間的規定通常有三種方式:壹是自發布或公布之日起。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就采用了這種方式。二是公布或發布後的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發布後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是立即生效還是經過壹定時間後生效,要根據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所面臨的社會環境來決定。例如,《價格法》(1997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這是由於《價格法》突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較之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重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精神,需要在正式實施前廣泛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三是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生效後壹定時間後施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三個月"。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的溯及力,是指壹部新法律頒布後,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刑罰條款不具有追溯效力,也不能追溯適用。壹般來說,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屬於法律法規調整範圍的關系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法規外,法律法規均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法律壹般對其頒布前發生的行為不具有約束力。但有兩種例外情況,壹是價格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或持續狀態,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年8月1日之前壹直延續到8月1日之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二是對於1999年8月1日下達的處罰決定書,在程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經營者應當責令退還多交的價款 如果難以查找多交價款的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公告查找消費者或者經營者。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的2‰加處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於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決定公布執行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原則上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但違法行為持續或者延續至修改決定公布實施之日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三、價格違法行為次數認定價格違法行為次數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的價格管理相對人違反價格規定導致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過程。準確計算多收價款數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類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數量:(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認定價格違法所得的數量主要有15種。多收價款的計算方法如下:1.超過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多收的價格=[實際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上限)];2.2.高於政府定價多收的價格=(實際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3.擅自制定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價格; 4.擅自制定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多收的價格=[實際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上限)] ×數量4.擅自制定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多收的費用=(實際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多收的費用=(提價後的實際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多收的費用=(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7.延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多收的費用=(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7.延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多收的費用=[降價幅度+浮動幅度上限]×數量; 8.擅自制定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多收的費用=(實際價格-政府定價價格)×數量; 9.多收的費用=[降價前的實際價格-降價後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上限)]×數量× 自定項目、自定標準、自定收費標準多收的費用; 10.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1.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2.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3.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4.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5.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6.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7.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 18.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多收的費用。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多收取的費用; 13.金額;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準,並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經營者違反規定自定項目、自定標準收費的行為。分解收費項目取得的多收費額=(實際收費標準-規定收費標準)×數量; 11 重復收費,重復收費、超範圍收費收取的費用總額; 12.對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收取的費用總額 - 13.對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收取的費用總額 - 14.對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收取的費用總額 - 15.對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收取的費用總額。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收取的費用總額; 14. 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收取的費用總額; 15.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取得的多收費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方法。在沒有違法所得的情況下,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低於政府指導價最低浮動幅度制定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考慮到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給社會穩定乃至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帶來影響。因此,規定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無違法所得的,處以罰款。(二)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數量認定。不執行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包括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利潤率幅度多收的價款=經營額×(實際差價率或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利潤率); 2. 高於規定限價多收的價款=(實際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3.3.低於最低保護價多收的價款=(最低保護價-實際執行價)×數量; 4.不執行集中定價權措施多收的全部價款;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多收的全部價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於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實施是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對不執行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行政處罰是規定中最重的,對無違法所得的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三)不正當價格行為經營者數量認定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可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指低價傾銷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致使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哄擡價格致使商品價格過度上漲,上漲後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欺詐使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歧視使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提高商品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水平,降低商品收購或者提供服務的水平的;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下面重點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價格違法所得的認定數量進行說明:1995年1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計委發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地區、同時期的價格水平、經營者經營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價差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地區、同時期、同檔次、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價格、平均價差或者平均利潤率的合理範圍。超過的,屬於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非法所得的價格計算方法如下:1.多收價款=(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2.多收價款=(實際差價-平均差價)×業務量;3.多收價款=(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業務量。這裏的 "市場均價 "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壹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均價的合理範圍;"平均價差 "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壹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價差的合理範圍;"平均差價 "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壹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差價的合理範圍。平均價差 "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價差的合理範圍;"平均利潤率 "是指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類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範圍。(d) 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行為確定多收價格=(實際銷售價格-標價)×數量。 5 處罰編輯 《價格法》及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等。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下 註冊、吊銷營業執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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