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戒毒是戒毒者通過差異和強制戒毒,認識到吸毒給自己、家庭和社區帶來的影響和危害,主動戒除毒癮的過程。
自願戒毒者使用的毒品種類包括以海洛因(二乙酰嗎啡)為代表的麻醉性毒品和以甲基苯丙胺為代表的興奮性或致幻性毒品,以及美沙酮、興奮劑等其他管制毒品的使用者或其他方式的吸毒者。
乙方負責為甲方安排的適當病例提供戒斷服務,乙方采用的戒斷方案是純心理幹預技術,不屬於醫療技術,不允許對病例使用藥物和醫療器械,但可以單獨進行心理戒斷治療,也可以與美沙酮治療等戒斷方案同時進行。
要參加自願退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個人自願退出意願強烈;
2.人格健全,認知良好;
3.家庭關系和睦,監護人能積極配合;
4.家庭經濟條件困難;
5.具有壹定的社會價值;
6、排出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精神分裂癥、腫瘤、惡性腫瘤、精神發育遲滯等疾病史。
重度成癮者被認為是有數年吸煙經歷,吸食三種以上毒品,有明顯軀體癥狀,對三種情況中的壹種成癮,需要在接受藥物治療和物理治療的同時參與催眠治療的重度成癮者。主療程通常為3-6個月,輔助療程為6個月,根據恢復情況進行調整。我國政府規定強制戒毒的時間是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