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按照響應報價從低到高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質量優先法是指對滿足采購需求且響應報價不超過最高限制單價的貨物、服務進行質量綜合評分,按照質量評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征集文件規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圍供應商數量上限,確定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貨物項目質量因素包括采購標的的技術水平、產品配置、售後服務等,服務項目質量因素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水平、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服務經驗等。質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標應當劃分等次,作為評分項;質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標可以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商務等條件不得低於采購需求,貨物原則上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是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壹個產品進行響應,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應當同時對產品的選配件、耗材進行報價。服務項目包含貨物的,響應文件中應當列明貨物清單及質量標準。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壹)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於小額零星采購的;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於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壹)滿足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實際需要,符合市場供應狀況和市場公允標準,在確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購要求的情況下促進競爭;
(二)符合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等有關規定,厲行節約,不得超標準采購;
(三)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將采購標的細化到底級品目,並細分不同等次、規格或者標準的采購需求,合理設置采購包;
(四)貨物項目應當明確貨物的技術和商務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安全、包裝、交貨期限、交貨的地域範圍、售後服務等;
(五)服務項目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技術保障、服務人員組成、服務交付或者實施的地域範圍,以及所涉及的貨物的質量標準、服務工作量的計量方式等。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