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規處。負責委法制工作,並對全省法制工作進行系統指導;負責擬訂有關立法計劃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等部門送委審查或咨詢的地方性法規的協調工作;負責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法制監督、行政訴訟和普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法制監督、行政訴訟和普法工作;指導協調全省信用體系建設、招標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擬訂相關綜合性政策;承擔省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研究室。起草重要政策性文件和報告;負責對外信息發布工作;研究分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推進城鎮化的戰略和政策;參與研究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組織全委系統的調查研究和重大課題研究;指導委屬研究機構的工作;承擔委學術委員會、委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工作。
(4)發展規劃處。研究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綜合性產業政策、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協調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劃的銜接;負責規劃的立項、論證、銜接、審批、評估和調整;指導部門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參與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承擔委學術委員會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編制工作;參與研究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城鄉規劃審查、小城鎮改革發展試點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承擔省政府規劃協調會議辦公室、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協調平衡各專項計劃;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監測預測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並提出相應對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宏觀調控目標和進出口目標,以及省政府計劃協調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進出口平衡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開展宏觀政策評估;擬訂並協調全省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提出全省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工作和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6)綜合改革處。研究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擬訂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組織擬訂綜合性體制改革方案;研究財政、稅收、價格、金融、保險、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等體制改革,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和銜接改革進程中的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改革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省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監測分析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情況,擬訂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參與投資體制改革;研究提出全省重大項目中長期規劃、前期工作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承擔省農業保險試點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財政性資金投資規模和方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牽頭編制省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省公共****、建設投資計劃;負責全省建設系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城建、政法、駐浙部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申報;負責國有 基礎設施資產權益轉讓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牽頭編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指導性規劃;按分工承擔利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和政策協調工作;負責與中央企業的對接協調工作;負責委托管理的咨詢評估工作;承擔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省 重點建設領導小組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省對口支援青川災後恢復重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設綜合辦公室(省重點辦)。負責全省基本建設的綜合管理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研究提出有關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限額內和省直單位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指導協調全省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審批權限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發包方式和範圍,負責省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審核工程定額和費用,審定下達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價格和取費標準及工程建設指標參數;研究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實施計劃,並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投資項目的政策性評估、省重點建設項目和省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後評估工作;負責工程咨詢行業和重點項目的工程監理監督管理;承擔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援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援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外商投資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外商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政策》,指導全省利用外資和外商投資導向;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債總量控制目標。負責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提出備選項目建議;負責國外貸款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和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及政策協調工作;參與安排利用外資新方式試點工作;負責向外商投資項目轉讓國有基礎設施資產和權益的審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外商投資並購境內企業及安全審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開發區在規劃、設立、擴建、升級世界500強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中的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和組織全省企業赴境外進行資源、能源和高新技術項目的開發和並購;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機構合作舉辦國際經濟交流活動的有關事宜。
(十)省 "長三角 "合作辦公室(地區經濟處)。組織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重點流域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參與有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參與擬訂土地政策,參與編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劃,提出重點項目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方案。參與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參與土地利用、開發區(園區)建設等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建設項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生態功能區規劃建設,組織研究生態補償機制政策和試點;負責組織欠發達地區掛鉤幫扶工作和幫扶資金的安排;負責安排重點流域環境治理項目以及國家、省補助資金計劃;指導省內外區域合作和區域協作,組織推進“長三角”經濟社會合作與發展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規劃和合作項目;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參與防震減災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礦山整治規劃審查;組織編制和實施水資源綜合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省產業集聚區發展總體規劃,指導市級產業集聚區規劃的編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推進產業集聚區建設的政策建議;牽頭編制產業集聚區建設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產業集聚區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建議;負責產業集聚區市級督查考核工作;承擔省長三角合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地理空間信息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省產業集聚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農村經濟發展處(農區辦)。研究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項目布局、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協調實施;負責銜接平衡農業部門行業、部門和小城鎮等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公共****、建設投資計劃和政府投資計劃;審核報批農業部門建設項目;負責項目建設對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影響的評估工作;負責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項目;負責安排農林水產基地、農業產業化建設規劃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示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全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工作,組織農業區域綜合開發示範區建設,參與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評估、審查、管理和驗收;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工程。
(十二)交通運輸處(基礎產業處)。研究提出交通(含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戰略、改革和政策;統籌能源、交通(含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計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銜接平衡鐵路、公路、水運、民航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含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審核專項規劃;按照管理權限審批、核準交通建設項目;研究提出交通(含鐵路)項目專項投資安排意見;審核下達全省交通(含鐵路)建設投資計劃;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和發展趨勢,負責各種運輸方式協調發展以及重大問題的協調;參與研究和審查交通戰備發展規劃和計劃;協調和組織交通運輸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交流與合作工作;綜合協調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銜接推進年度前期工作計劃的編制和交付使用及項目審查報批;研究、協調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實施鐵路屬地管理;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省部聯合協調機制、省滬杭磁懸浮交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產業發展處。研究提出石化、中西藥、鋼鐵、有色金屬、黃金、稀土、建材、機械、汽車、船舶、輕工、紡織、煙草等產業發展戰略,擬訂相關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相關產業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家和省級工業行業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批、申報和核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工業項目布局規劃,推進全省重大工業項目的前期和建設,擬訂全省重大工業項目年度計劃;參與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和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乙烯、煉油、稀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制定全省黃金、農業生產資料、卷煙、食鹽年度生產計劃;負責協調平衡省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規劃和計劃;負責各類園區、重大產業基地(集群)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承擔省稀土開發應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新技術產業。綜合分析研究高新技術產業和產業技術發展趨勢,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信息化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安排高新技術產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參與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做好建設管理工作;促進國民經濟新興產業的形成;優化配置科技成果產業化扶持資金,參與科技三項費用的規劃管理和合理配置;組織擬訂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建設和管理辦法;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承擔省微電子產業發展和杭州國家軟件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辦公室)。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海水利用和環境保護項目,負責安排國家和省資金補助計劃;分類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承擔省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海水淡化產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社會發展處。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發展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年度考核;負責申報爭取國家支持的社會發展項目;安排國家社會發展項目,並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項目。支持的有關社會發展項目;安排限額內和省直單位社會發展項目以及預算內切塊資金和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高校招生計劃和高校新建、擴建、布局調整工作;指導全省中等職業教育工作。承擔省基本公共**** 服務均等化協調小組辦公室、省紅色旅遊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服務業發展處(經貿流通處)。研究提出全省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全省服務業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負責服務業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編制和實施全省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服務業(不含金融、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旅遊和能源)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負責大宗商品國家儲備設施建設規劃;研究全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農藥等重要大宗商品的供求總量平衡和計劃管理,負責全省重要產品進出口計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外貿進出口指導性年度計劃;承擔省服務業聯席會議辦公室、省現代物流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工作。
(十八)財務處。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證券、保險運行狀況,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建議;研究分析價格運行情況,參與制定價格政策,協調解決價格運行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省投融資政策研究和項目信息發布,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研究提出全省債券發行計劃,負責債券發發行計劃,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報批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和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牽頭推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和體系建設;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創業投資機構的備案和監管;協調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研究全省政府性投融資項目的融資方案。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十九)省重大項目督查辦公室。研究提出省重大項目稽察政策和立法建議;組織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法規情況;組織對國家和省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程序、建設規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和資金使用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稽察。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國家和省安排的財政性投資建設資金安排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督促審計單位落實整改。
(二十)城鄉體改。負責統籌城鄉發展體制改革問題研究,提出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對策和相應措施;組織、協調、指導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和中心鎮培育工作;研究城鎮化推進機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有關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鄉壹體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社會改革處。指導推進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協調醫藥衛生、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參與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協調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藥品統壹集中采購工作,指導縣級以下醫療機構藥品統壹集中采購工作,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建議;參與教育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對口支援辦公室(對口支援處)。負責全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壹師、西藏那曲地區、青海海西州等的日常工作、提出對口支援規劃、資金計劃和分年度項目實施及資金安排計劃等建議;負責與受援地區銜接落實具體工作;牽頭編制總體規劃並指導編制其他援建規劃;負責省級部門和地方對口支援工作的綜合協調;與受援地區銜接落實具體工作;牽頭編制總體規劃並指導編制其他援建規劃;負責省級部門和地方對口支援工作的綜合協調;銜接落實對口支援資金;檢查評估各地對口支援項目實施進度和工作情況,通報有關信息;協調聯系前方指揮部;承擔省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省海經辦(海洋經濟處)。負責和協調推進實施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負責編制和實施《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牽頭研究提出海洋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島開發開放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洋經濟有關專項規劃,牽頭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 牽頭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牽頭編制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安排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建議;負責指導協調海水淡化等海洋產業發展和海洋資源開發。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海洋開發項目,參與涉海項目的審查;負責檢查、考核國家和省發展海洋經濟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省海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計劃財務審計處。負責編制和執行年度預算計劃,研究提出委機關預算計劃制度改革意見;負責委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經費的管理、資金核算和監督檢查;負責委屬事業單位預算資金、決算的審核匯總;負責對委屬企事業單位法人實施審計;負責委屬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二十五)人事處。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和勞動人事工作。
(二十六)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27)委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委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十八)駐省發展改革委紀檢組、監察專員辦。監督檢查廳機關和委直屬單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協助委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廳機關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本部門和委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本部門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驗收本部門和本行業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研究制定本部門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本部門監督檢查對象的檢舉、控告,查處監督檢查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十九)綜合規劃處。研究起草全省能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能源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開展能源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省內、境外能源開發利用,會同審批重大境外能源投資項目;承擔能源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參與能源運行調節、應急保障和節能減排相關政策的研究;按照分工提出年度能源項目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專項資金(基金)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農村能源開發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處理、信息、通此外,還負責文電處理、信息、會議組織、電子政務等工作。
(30)電力與新能源處。組織擬訂電力、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等專項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體制改革;審核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規劃,按規定權限和分工審批、審核和上報火電、核電、熱電聯產、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專項資金計劃;負責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總體設計、設計和初步設計,承擔項目評審、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工作;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建議,參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
(31)煤炭油氣司。組織擬訂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發展等專項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相關體制改革;參與商業石油儲備的監督管理;審批、審核和上報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和列入年度財政專項撥款計劃的政府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總體設計,審批限額內項目設計方案,審批限額內項目初步設計,承擔項目評審、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