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是指(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所以假冒別人的專利其實也是壹種欺詐。不法分子沒有相關專利,卻謊稱自己擁有該專利,欺騙消費者或合同對應方。因此,假冒他人專利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社會公眾的利益,被列入刑法中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侵犯專利權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對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是指未經許可,以生產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產品;對於專利方法,是指未經許可,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是指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那麽,為什麽刑法中沒有侵犯專利權罪呢?
總的來說,有兩個原因。
首先,這是由專利本身的性質決定的。現實中,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可能會授予大量無效專利。壹項技術要獲得專利,通常需要滿足三個要求: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單從新穎性要素來看,專利審查員很難確保其授予的每壹項專利都符合新穎性標準。目前新穎性要求采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準,即在申請日之前,不能在世界任何地方的公開出版物上公開使用,也不能被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公開使用。由於時間和資源的限制,審查員很難嚴格把關,因此大量的專利權實際上可能是無效的。事實上,壹些專利技術的創造性和實用性很可能會受到質疑。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就更不用說了,兩種不需要實質審查的專利。
如果刑法規定了侵犯專利罪,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檢察院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時,嫌疑人提出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按照現行規定,法院只能等待專利無效的審理結果,才能繼續審理刑事案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首先要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對壹審結果不滿意,還可以繼續上訴。這個過程通常是漫長的。這個時候檢察院只能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最終證明專利無效,那麽只能釋放犯罪嫌疑人,這可能會導致錯誤起訴、超期羈押等問題。
因此,專利侵權在刑法中不被認為是犯罪,它是壹種具有復雜權利狀態的權利。相反,對於假冒註冊商標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認定就清晰得多。但也要註意,並不是所有的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都構成犯罪。刑法中的規定都是權利地位非常明確的情況。比如假冒商標,要求商品種類相同,商標相同;其他侵權行為,如類似商品、類似商標等,由於權利狀態復雜,刑法沒有規定。對於侵犯著作權,只規定了侵犯復制權和發行權,沒有規定對於權利狀態需要論證的演繹權。
第二個原因是,刑法所調整的內容通常必須對公眾利益有較大影響。比如假冒商標,侵犯著作權等。,可能帶來欺騙消費者、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後果。比如犯罪嫌疑人賣假手機給消費者,卻貼上蘋果品牌,其實就是賣假貨的通俗說法。或者犯罪嫌疑人銷售質量低劣的盜版光盤,消費者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損害。但是侵犯專利權就不壹樣了。舉個例子,假設三星手機中的壹些技術侵犯了蘋果手機的專利權,但對消費者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因此,侵犯專利權實際上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之爭,對社會公眾的利益影響不大。因此,刑法沒有考慮到這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