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責任包括:
(壹)負責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條件取得許可。具體來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要求,對擬從事餐飲服務的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包括:壹是是否有與擬從事的餐飲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店面、食品加工儲存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是是否具備與經營的餐飲服務規模相適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設施;三是餐飲服務設備布局是否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除筆試外,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全部符合四個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不符合四項條件之壹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二)負責監督食品攤販提供餐飲服務。由於《食品安全法》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食品攤販管理的具體辦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對食品攤販進行管理。
(三)負責餐飲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包括:壹是定期或者不定期進入餐飲服務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其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不得免檢。二是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冊等相關資料。三是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四是查封非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場所。五是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餐飲服務經營者簽字後歸檔。六是建立餐飲服務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七是接到詢問、投訴和舉報後,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受理並核實、處理和答復;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主管部門處理。八是按職責公布餐飲服務活動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九、如果知道《食品安全法》規定需要統壹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部門報告,由上級部門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十是向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餐飲服務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五)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為了加強對保健食品的監管,《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對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相關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責的規定》,目前該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和保健食品的產品、說明書的審批。《食品安全法》沒有對保健食品的監管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只是規定了原則上嚴格監管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六)負責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壹章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