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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人身安全管理系統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部門及子公司。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

第三條安全管理組織

(1)安全管理委員會是集團最高安全管理機構。

主任:主管安全的副總裁。

成員:各部門及子公司總經理(第壹責任人)。

(2)總經理(第壹責任人)是本部門及下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各級領導對轄區內員工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各部門和子公司應成立安全管理小組,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條安全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安全政策,負責公司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導和審核各部門和子公司具體安全制度的建立;

(二)負責安全技術研究和重大安全項目報請總裁批準前的工作;

(三)組織人員對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方案;

(4)組織集團公司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年度安全演習;

第五條安全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制定和實施公司和部門的安全生產制度;

(2)負責評估、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和落實;

(三)負責安排本部門人員的安全培訓;

(4)發生事故時及時采取措施,向安全事故委員會報告,並配合事故調查組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員工人身安全事故的預防和索賠標準

第六條預防生產安全事故

(1)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配電室、鍋爐房、用電管理制度、機械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冷庫和倉庫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2)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建立安全網絡圖並落實相關管理人員和具體崗位責任,對關鍵設備和區域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3)各部門、各子公司必須有專人定期檢查安全生產(每月不少於兩次),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進行整改;

(四)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定期對生產和工程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特種設備、設施和壓力容器必須向當地技術監督局備案,進行定期年檢,保證車間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

(五)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定期檢查和整改車間設備、壓力容器和用電的安全;

(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對車間員工進行設備操作規範的培訓,及時糾正違章操作;

(七)對於消防員、電工、制冷、電梯操作員等特殊崗位。,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準上崗操作;

(8)新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生產技能培訓,各部門、子公司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9)對於特殊區域的設備故障(如鍋爐房、氨基室、電梯室等。),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防止員工誤操作造成事故;

(10)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加強刀具等生產工具的管理。

違反上述規定,單位將向責任部門和分公司總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七條消防安全事故的預防:

(1)職責分工:總務科(科)負責消防設施的檢查和整改,各部門(科)負責消防設施的及時更換,協助總務科(科)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門、各子公司必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和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設備維護保養制度、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日常消防檢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等。

(3)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消防安全責任網絡圖,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具體崗位職責;

(4)各部門、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每周定期檢查本單位的消防設備設施,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5)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6)滅火器必須隨時保持正常使用;

(七)滅火器必須保持壓力正常,同時消防水槍和水袋必須配備齊全,應急燈必須保證正常使用;

(八)消防器材必須按規定配置和放置。嚴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設備旁堆放物品。消防設備應防雨、防曬、防潮和防凍;

(九)從事或聘用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10)各部門、各子公司必須在消防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消防標誌,並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十壹)各部門、各子公司的疏散指示標誌和事故標誌必須按照規範設置;

(12)各單位必須保持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出口或出入口設置圍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13)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有專門的倉庫,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倉庫管理人員必須是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合格人員。;

(十四)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分類分開存放。化學性質相互沖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分開存放;

(十五)各種電器和電線必須定期維修(每月不少於兩次);

(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或者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違反上述規定,單位將向責任部門和分公司總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八條物流安全事故的預防

(1)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機械設備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檢查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等。

(2)各部門和子公司必須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機構,明確交通安全責任人、專(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和具體崗位職責;

(3)各部門、各子公司必須有專人檢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落實交通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進行整改;

(4)物流中心的車輛必須定期保養維修,對車輛方向、剎車、燈光、機油等部件進行定期保養,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五)駕駛人在工作期間不得飲酒或者服用精神類、麻醉類藥物,患有影響駕駛的疾病或者疲勞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六)定期開展交通教育和安全培訓,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7)各部門及子公司在安排工作前,必須為從事運輸的人員(司機、典當商)購買保險。

違反上述規定,單位將向責任部門和分公司總經理索賠100元,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人身安全事故的分類和索賠標準

第九條員工人身安全事故分為:

(1)壹般安全事故:工傷:9-10,7-8,5-6,3-4,1-2。(以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為準);

(2)重大安全事故:3人及以上職工死亡或重傷(工傷等級:3-4,1-2)。

第十條因員工人身傷害造成的損失,按損失金額的三倍扣減部門凈利潤。

第十壹條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部門和分公司總經理的責任。

(1)9-10級工傷事故,對責任部門和分公司總經理罰款200-300元;

(二)發生7-8級工傷事故,責任部門及分公司總經理索賠300-500元,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發生5-6級工傷事故,對責任部門和分公司總經理罰款500-1000元,同時給予嚴重警告;

(4)發生3-4級工傷事故,責任部門及分公司總經理將受到1000-2000元的經濟處罰,並給予記過處分;

(5)發生1-2級工傷事故,責任部門及分公司總經理索賠2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並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因工傷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責任部門及子公司總經理應索賠20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並給予降級(含)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對於員工在工作期間遭受的其他人身安全,如員工打架鬥毆、外人入侵、過度疲勞、突發疾病等。,部門和子公司的總經理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承擔壹定的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發生重大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的,由總經理辦公室按制度進行處罰。

第六章重大事故處理流程

第十四條重大事故發生後,責任人除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及時向總裁和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專門小組進行現場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在現場調查分析後,向安全管理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經過討論,做出了最後的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是集團的基本制度。解釋權屬於系統管理委員會,監督執行權屬於集團總經理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自動廢止,未盡事宜另行補充。

發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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