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_水產品)的生產經營及相關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水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稱供水單位;從事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稱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政府相關部門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公安、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規劃建設、水利水務、環境保護、公安、教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依法查處影響飲用水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置飲用水汙染事件,***同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

第六條 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國家標準及衛生規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飲用水和涉水產品衛生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飲用水和涉水產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供相關衛生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衛生安全知識。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

第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開展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進行飲用水日常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直接從事飲用水生產供應、衛生管理、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活動性肺結核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前款所列工作。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及衛生規範開展自行檢測或者委托檢測,衛生檢測報告應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

第十七條 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經統壹凈化處理和消毒後,通過輸配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供水為水源,經深度凈化處理後,通過獨立封閉循環管道直接供用戶飲用的管道分質供水。 第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和相應的消毒設施,按照國家標準及衛生規範,定期對供水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並保證正常運轉。

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和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第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衛生規範配備檢驗人員和設備,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

集中式供水單位(管道分質供水單位除外)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是指對來自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進行儲存、加壓,通過管道再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第二十壹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對水質檢測1次,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 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及衛生規範時,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對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法律依據

《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以下簡稱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_水產品)的生產經營及相關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現制現售水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稱供水單位;從事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簡稱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政府相關部門財政預算。

  • 上一篇:稅收基礎知識題
  • 下一篇:蜜蠟更輕嗎?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