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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五個判決

1.維持原判

判決維持是確認和肯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決。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必須維持判決。確鑿證據是指被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認的事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真實存在。法律法規適用正確,是指適用法律法規和具體規定,處理的性質、形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法定程序是指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時,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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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確鑿、正確適用法律法規、符合法定程序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三個基本條件,相互結合、相互制約,是壹個統壹的、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作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否則,缺少其中任何壹個條件都會影響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正當性,無法作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2.判決被撤銷了

撤銷判決是否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1)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指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確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關於定性和處理結果的基本事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相反,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執法機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因此予以撤銷。但是,如果被告提交的證據只是缺少個別側面證據,不影響定性和處理結果,則不屬於主要證據不足。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的主要表現有: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不清。即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中,與定性或者處理結果有關的主要事實或者情節不清的。例如,某市衛生局決定對某醫院銷售假藥罰款5萬元,但未能查清該醫院銷售多少假藥、非法獲利的主要事實和情節。這個處罰決定不明確。(二)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行為或者事實沒有足夠證據證實,或者被告不能舉證。比如某縣物價局發現某供銷社擅自提高化肥價格,但在法庭上卻無法提供任何關於擅自提高價格的證據。(三)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責任主體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即非責任主體被認定為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未被認定為責任主體,或者被認定的責任主體缺乏相關證據證明。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G公司倒賣國家限制的物資視為K公司的行為。(4)錯誤認定行為人的身份和責任。比如衛生防疫站將非食品經營者認定為食品經營者;再比如公安機關認定未成年人為成年人。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法律法規適用錯誤,是指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不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不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適用錯誤的主要表現形式有:①將行為人的合法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此類違法行為進行定性分析。例如,某個體工商戶從A縣購買10噸土豆,運到B市銷售。銷售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該個體工商戶的行為為投機倒把,沒收土豆10噸。個體工商戶販運土豆的行為屬於合法經營活動,不屬於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給予個體工商戶的處罰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②應適用方法A,但適用方法B。比如,機電公司不執行漲價申報制度的規定,未向價格管理行政機關申報而提高機電產品價格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但辦案機關適用《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3)應當適用法律A的某些規定,但適用法律A的其他規定。如李某與王某擠壹輛車時發生爭執,李某毆打王某致輕傷。這壹違法行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但適用第十九條處罰李聚眾鬥毆。(4)雖然引用法沒有錯,但是本法中必須適用的部分沒有適用。比如某市衛生局查出某藥店賣劣藥,獲利5000元。同時查出未銷售的劣藥10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該藥店作出罰款3萬元的決定。根據以上兩條的規定,銷售劣藥的,必須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只有在這兩項處罰仍不足以糾正此類違法行為時,才能處以罰款。市衛生局在對藥店進行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的罰款時,只是對其進行罰款,這是此類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性質。⑤尚未生效或已經生效的適用法律法規。實踐中經常出現這類問題,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而新法生效之後,原則上應適用舊法,程序上應適用新法。然而,壹些行政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適用新法或舊法。比如1990 65438+10月21高在市區違法建房。同年7月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對高進行了處罰。既然《城市規劃法》於1990年4月生效,就不應該適用,而應該適用《城市規劃條例》。市規劃局的這壹處罰決定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⑥適用行為處理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規定。

(3)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形式、程序、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政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的,具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行政程序,只要不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均視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體正確、及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必要保證,是防止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的有效措施。如果違反法定程序,極有可能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被控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通過判決予以撤銷。

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有:①應當回避的辦案人員沒有回避。即承辦人與其承辦的案件處理結果有利益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影響公正處理的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比如某派出所的姜所長就和曹有關系。蔣主任在處理壹起曹與朱的治安案件時,朱要求蔣主任回避,蔣主任不予理會,繼續處理這個治安。本案的處理程序違反了應當回避的法定規定。(2)先裁決,後取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所有執法機關的壹項基本執法原則。據此,行政主體應當在查明事實後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先作出裁決再取證。凡是先作出裁定,再取證的,都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性質。③未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步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程序(當場處罰除外)為傳喚、訊問、自首、裁決。公安機關未經傳喚、訊問而作出的處罰決定,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4)未辦理合法手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作出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或者處以五千元以上罰款的決定,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作出的這兩種處罰決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也是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越權”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行使了法律、法規未賦予的行政權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規賦予的權限。無論行政主體的動機和目的是否正當或合理,它作為壹種形式在實體上都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只要行為客觀上超越了法定權限,就構成超越權限。

越權的主要表現有:①越權行使司法權。即行政主體行使了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的檢察權和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的刑事偵查權。從審判實踐中反映的情況來看,越權行使司法權主要有三種。第壹,越權行使司法管轄權。司法審判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不能行使。如果行使,就是越權。比如某廠與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公安機關作出某公司賠償某廠20萬元的決定。該決定是越權行使司法管轄權。二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當事人在其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最終法律效力,非經司法程序不得變更。因此,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否認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例如,X公司因Y公司購買電視機貨款發生糾紛,Y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判決X公司與Y公司簽訂的購買電視機的合同有效,X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壹個月內還清了所欠Y公司的貨款。判決生效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Y公司非法轉賣電視機為由,沒收Y公司所得利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這壹決定屬於這種越權行為。第三,越權行使司法強制權。法律只賦予人民法院壹定的強制執行權,而沒有賦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得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屬於越權行使司法強制權的行為。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被處罰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不申請法院自行采取強制措施,就是這種越權行為。(2)超越部門權限。“部門”是指組織成某種垂直行政系統的整個行政機關。按照部委和國務院直屬局的編制,可分為公安、衛生、城建、工商、國土、稅務等70多個部門。各部門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範圍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就是越權行為。比如,公安機關對違反衛生行政管理的行為,依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超越權限級別。層級權限是指各級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創設工作和權限劃分。各級行政主體的職能由憲法、行政組織法和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各級行政主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內行使職權。如果超越職權,也是越權行事。在審判實踐中,超越職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壹是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向上級機關申訴。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派出所做出拘留或者罰款50元以上的決定,就是這種越權行為。二是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未授權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屬於這壹類。④超越地域管轄。區域權限是確定同級行政主體行政權限的權限劃分。每個行政主體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區域內行使行政職權,不得超越。壹旦超過,就是違法的。比如定縣的企業,就應該由定縣環保局依據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如果C縣環保局作出處罰決定,這個決定就是越權。(5)超出法定範圍和範圍。所謂法定範圍,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體辦理壹定行政事務的權限範圍。它包括審批、確認、執行,以及對某些違法行為可以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等。所謂處罰幅度,是指對某壹種違法違規行為,某壹種處罰的最低限度到最高限度。這種越權行為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壹是超越權限處理某些行政事務。比如鄉政府批準農村居民建房超出農村居民宅基地標準。第二,對違法者的處罰超出了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壹)項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構成犯罪的,沒收走私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海關對這種走私者的處罰超出了這個規定,就是這種違法行為。

(5)濫用權力。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在其權利範圍內,但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宗旨和原則,是不合理的,稱為濫用權力。構成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①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其法定權限;②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或者背離法律、法規的宗旨和原則;③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不合理的。這裏所說的“不合理”,是指對自己處理的問題有壹般認識的人認為行政主體在不當行使職權。

濫用權力主要有三種形式:①主觀動機不良。即行政主體明知自己行為的結果違反或者背離法律法規的宗旨和原則,基於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親屬利益和單位利益,以及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的動機,作出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某工商所所長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將地理位置較好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的攤位調整給自己的親屬,就是濫用職權。②應該考慮的因素沒有考慮。即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以依據法律法規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依據常理應當考慮的因素為依據,任意作出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壹)情節特別輕微的;(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詐的。”③考慮不應考慮的因素。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法律法規不應考慮的因素或者以常理不應考慮的因素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作出不合理的具體行為。比如,行政機關因企業原因未安排職工子女就業的,行政機關會加大對企業的處罰力度。

撤銷分為全部撤銷和部分撤銷。全部撤銷是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上述五種情形之壹,需要全部撤銷才能糾正其違法性。判決撤銷時,伴隨著具體的行政行為。在肯定具體行政行為部分合法的基礎上,決定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應當部分或者部分撤銷的五個條件之壹的,另行處理。違法部分將被撤銷,合法部分將被維護。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機關維持的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裁定自然無效。因為復議決定是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肯定,依附於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因此,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後,復議決定自然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對應當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人,不能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只能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因為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兩種獨立的權力,行政審判只能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行政機關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人民法院無權也不能行使監督權,人民法院不能幹預行政機關處理的事務。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判決的補充。撤銷判決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否定,可能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必然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存廢有關。部分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可能引起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發生變化,但具體問題尚未解決的;某些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後,行政法律關系隨之消失。前壹種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並責令被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判決應當在判決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向,在判決部分指明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這樣既可以糾正原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又可以使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維護和保障正常的行政秩序,穩定合法的行政關系。

被告再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予以糾正。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撤銷判決,並依照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確保司法審判活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但這裏需要指出兩個問題:(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再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只要部分變更,就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所謂“事實和理由相同”中的“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理由”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2)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決定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限制。

4.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

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是指當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時,判決被告必須在壹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判定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1)申請被訴行政機關頒發的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證、執照,被訴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二)申請被訴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訴訟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三)被訴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即除上述三種不履行法定職責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人身權、財產權方面不履行法定職責。民政部門為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人申請結婚登記,拒絕登記或者拖延辦理的;復議機關拒絕復議等等。

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具體期限,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實際履行的可能性確定。期限不能定得太短,行政機關無法履行,也不能定得太長,行政機關無法繼續拖延。

5.改變判決

判決變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人民法院壹般不能變更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在特殊情況下變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決定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即行政拘留、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次,必須是“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所謂顯失公正,是指行政主體對被處罰人實施的行政處罰,形式上合法,但明顯不合理,實質上違法。

不合理行政處罰主要有四種形式:①給予違法者的行政處罰與其行政責任極不相稱。就行政處罰而言,並不是法律追求的目的。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目的是防止新的違法行為,防止和糾正對權利的侵犯,維護人民權利和社會秩序。為了實現法律的目的,必須保證違法者所受到的行政處罰與其過錯的大小相壹致。所有違法者,無論身份如何,只要違法情節相同,壹般都應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如果對過錯較大的違法者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並不能使其產生敬畏法律的威懾作用;如果對過錯不大的違法者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會使其對社會進行報復,無法防止和糾正違法行為。所以,不相稱的行政處罰達不到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所以屬於壹種不合理的表現形式。②同壹責任不同處罰。我為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據這壹原則,每壹個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性質和情節相同的情況下,都應當受到同等的行政處罰。如果對同壹責任人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將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是壹種不合理的表現形式。要求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考慮對過去和近期同壹情形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程度的因素,不得反復無常、因人而異。(3)在同壹案件中,從重處罰或從重處罰。同壹案件中,行政主體對違法責任較重的人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或者對違法責任較輕的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這種情況從單方行政處罰的角度來看往往並不明顯,但這種處理相比之下是不公平的,因此很難說服被處罰人,甚至可能使被處罰人產生逆反心理,對社會產生相對的抵觸情緒,無法糾正違法者的錯誤,防止以後類似的違法行為再次發生。也是壹種不合理的形式。④沒有考慮被處罰人的實際承受能力。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考慮被處罰人的實際承受能力,不得使被處罰人無法生活。如果給予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達到了不可承受的程度,就很難使其認識和改正錯誤,有可能導致其實施新的違法行為,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所以也是壹種不合理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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