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並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第四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第五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信息;
(三)通報並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第六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收集、匯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序、標準和規範,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第七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
(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壹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壹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第二章 受 理第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壹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第十壹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壹)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壹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壹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