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津巴布韋總體法律環境及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發布的《津巴布韋(2021年版)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
津巴布韋政局動蕩後,政權平穩過渡,前副總統姆南加古瓦就任總統。此後,津巴布韋政局日趨穩定,宏觀經濟形勢好轉,GDP水平呈穩步增長趨勢。
此外,津巴布韋姆南加古瓦政府的經濟政策也在逐步放開。姆南加古瓦政府要求議會審議包括《經濟賦權法案》在內的壹系列新法律,以取代壹些阻礙經濟發展的法律。新的《經濟賦權法案》取消了對國內公司股權持有人國籍和種族的限制,並廢除了有爭議的《本土化和經濟賦權法案》。為了建立 "經濟新秩序",姆南加古瓦政府推出了《2030 年願景》,口號是 "到 2030 年實現繁榮富強的中上收入社會",承諾帶領國家走出前二十年的困境,恢復投資者的信心,並為此不遺余力。它承諾帶領國家走出過去二十年的陰霾,恢復投資者的信心,並不遺余力地將津巴布韋轉變為壹個知識驅動型、工業化、中上收入的經濟體。
根據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駐津巴布韋使館經商參處、津巴布韋對外投資和投資促進局於2022年1月發布的《津巴布韋(2021年版)國家(地區)對外投資合作指南》,津巴布韋將在2021年成為世界上經濟增長最快的國家之壹、中國目前是津巴布韋第二大貿易夥伴,雙方高層交往頻繁,為深化兩國政治互信、發展經貿合作提供了廣闊機遇。2021 年,中津雙邊貿易額達 18.78 億美元,其中中國對津出口 9.19 億美元,自津進口 9.59 億美元。津巴布韋主要向中國出口煙草、鉻鐵等礦產品,中國主要向津巴布韋出口輕工產品、機電產品和高科技產品。
在礦產資源政策方面,津巴布韋的采礦法是《礦業和礦產法》,根據該法,政府優先授予采礦權。津巴布韋的礦產權分為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可以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勘探和經營,而采礦租賃權持有人則擁有在租賃垂直範圍內開采任何礦藏或礦產的專有權,采礦權優先於土地所有權。
礦業是津巴布韋四大支柱產業之壹,津巴布韋礦業的總體目標和發展方針是: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實現社會和經濟發展,加強吸引國際資本投資礦產開發和深加工,限制原礦出口等。p>同時,津巴布韋政府積極發展電力、供水、交通、信息技術等基礎設施,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礦業和礦業發展部部長表示,政府計劃推出 "要麽使用,要麽失去 "的政策,要求礦業公司加快礦業項目的開發,以通過礦業部門促進經濟增長。津巴布韋的礦產開采呈上升趨勢。此外,政府已於 2020 年初成立了壹個新的投資與發展機構(IDA),這將有助於簡化投資流程,降低投資成本。津巴布韋是非洲基礎設施較好的國家之壹,氣候特別適宜,犯罪率和傳染病發病率都很低。
II.最新政策
1.津巴布韋礦業和礦業發展部根據《基本礦產出口控制法》發布了壹份通知,稱津巴布韋政府將對鋰原料的出口實施嚴格限制,以遏制黑市銷售,防止數十億美元的礦產收益流向外國公司。津巴布韋礦業部長溫斯頓-奇坦多在政府通告中表示,"除非獲得部長的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從津巴布韋向其他國家出口含鋰礦石或未開采的鋰礦"。但礦業部副部長波利特-坎巴穆拉(Polite Kambamura)表示,在津巴布韋建設加工廠的礦業公司將被排除在上述禁令之外。
龍沙資訊鋰產業鏈分析師俞亞楠認為:根據津巴布韋的相關通知,簽訂協議的企業可以辦理書面許可,鋰精礦(鋰精礦是鋰原料開采加工後得到的產品,是生產碳酸鋰和氫氧化鋰的主要原料。)鋰精礦(鋰精礦是生產碳酸鋰和氫氧化鋰的主要原料)的出口不受此禁令限制,協議雙方可就出口對象重新談判達成壹致。中國公司可以將當地的鋰資源加工成鋰精礦,然後再運往國內。
禁令引用的是《基本礦物出口管制(未經提純的鋰礦)條例》,就禁令而言,任何含鋰的礦石都符合禁令中 "鋰礦石 "的標準;"未經提純的鋰礦石是指任何形式的鋰,其加工程度未達到《增值稅法》第12條的要求。未提純的鋰礦石是指任何形式的鋰,其加工程度未達到《增值稅法》第 12B 條[第 23:12 章]的要求。
2.全面禁止出口所有類型的原礦
津巴布韋礦業部長溫斯頓-奇坦多最近簽署並公布了 2023 年第 5 號法定文書,即《2023 年基礎礦物出口管制(未加工基礎礦物)法令》,該法令禁止出口所有礦物原礦,除非有特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