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宏觀上說,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雙通道”,是國家醫保局、國家衛健委首次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醫保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範圍,並實行與醫療機構統壹支付的利民之舉。可以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分布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增加藥品供應渠道和患者的用藥選擇途徑,提升談判藥品服務的質量。
對於零售藥店來說,雙通道管理機制有效地將醫院沒有的談判藥品指向了零售藥店,患者可以選擇分布更廣泛、市場化程度高的定點藥店。並且,零售藥店這條通道作為對醫療機構的補充,隨著未來醫療機構進壹步擴大處方流出量,零售藥店的機會也會越來越多,施展才華的舞臺也越來越寬廣。因此,醫保雙通道為零售藥店開辟了壹塊新的業務,這是藥店喜聞樂見的。
法律依據:
《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
第壹條 分類管理,提升供應保障水平。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對談判藥品施行分類管理。對於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要及時納入“雙通道”管理。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範圍,明確藥品供應主體和責任,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定點零售藥店按供應能力和協議要求規範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