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禁毒法明文規定“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之內容,要求其他類型的毒品在屬性上要與明確列舉出來的幾類毒品危害性相當。因此能不能使人產生依賴性,是區分毒品和壹般藥品的重要依據。毒品的依賴性源於其獨特的物理化學特性,人壹旦吸毒成癮,很難戒除。毒品的依賴性壹是表現為生理依賴性,吸毒者壹旦成癮,必須連續使用並有加大劑量的趨勢。壹旦停止使用毒品,就會出現生理機能異常,壹般稱為戒斷癥狀。毒品的依賴性更重要地表現為心理依賴性,吸毒成癮者對毒品有不可抗拒的心理需求和強烈的心理依賴。毒癮發作會使吸毒者不擇手段地尋求毒品以滿足生理和心理需要,由此產生較大的社會危險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二條: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已失效)第二條: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已失效)第三條:依據精神藥品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序,分為第壹類和第二類,各類精神藥品的品種由衛生部確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壹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壹類精神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註射毒品的;(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