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保目錄內費用保障:參保人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及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進行門診特定病種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包含單獨支付的國談藥品費用以及在符合規定的本市雙通道藥店發生的上述醫療費用),經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各項保障待遇核報後,個人負擔費用年度累計1.6萬元以上部分。
2、住院自費合規藥品和檢驗檢查費用保障:參保人按規定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及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並結算的確因病情需要且經醫生同意的合規藥品費用和檢驗檢查費用中,個人負擔費用年度累計1.6萬元以上部分。
3、門診合規藥品保障:參保人確因病情需要且經醫生同意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及市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特定病種和普通門(急)診治療發生並結算的合規藥品費用,個人負擔費用年度累計4萬元以上部分。參保人使用原《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指定的兩種合規藥品(註射用鹽酸伊達比星、帕博利珠單抗註射液)費用(含憑定點醫療機構相關專科醫師處方到指定藥店購買並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使用),不設免賠額,由“深圳惠民保”報銷70%。
4、罕見病自費藥品費用保障:參保人在本市及市外罕見病協作網醫院及本市指定藥店確因病情需要使用6種罕見病對應的7個自費藥品產生的費用,個人負擔費用年度累計1.6萬元以上部分,按照參保人連續參加本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或“深圳惠民保”時間報銷。
5、“港澳藥械通”費用保障:壹個投保年度內,參保人在本市指定醫院確因病情需要使用“港澳藥械通”範圍內的指定藥械(註射用維泊妥組單抗、厄達替尼片、磁力可控延長鈦棒),個人負擔費用年度累計4萬元以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