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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1.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有哪些?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國務院以1994發布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四十四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可以根據情節處1000的罰款。”此外,衛生部頒布的《個體開業醫生和中醫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還規定了取締和打擊非法行醫的財產刑方式,即沒收非法收集的藥品和器械,也可以並處罰金。二、相關規定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可以根據情節處654.38+0萬元罰款。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罰款、沒收藥品和器械處罰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的,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因擅自執業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二)擅自執業的人員是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三)擅自執業三個月以上的;(四)對患者造成傷害的;(五)使用假藥、劣藥欺騙患者的;(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財的;(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他非法行醫,可能會極大的損害我們國家公民的身體健康,所以對這種行為進行了打擊,力度很大。比如我國刑法規定這是犯罪,其次除了刑事處罰,還包括行政罰款,需要根據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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