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思考藥神案)
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1.銷售金額5萬元。
2.本罪與本節其余8個具體罪名的關系。
擇壹重罪論處。
二、食品犯罪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險罪(行為犯)。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具體危險犯。
三、藥品犯罪
1.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抽象危險犯。
提供假藥罪,是指藥品使用單位或其他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包括無償提供。
2.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實害犯。
3.妨害藥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壹)》):具體危險犯。
私自進口、銷售印度仿制藥,如果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成本罪。因此,《我不是藥神》中男主角不構成該罪,因為該藥有療效。
4.非法經營罪:行為犯。
(1)針對國家允許進出口的物品,偷逃海關關稅而進出口。實際上是海關領域的偷稅罪。
(2)針對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違反海關制度實施進出口。
壹、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變相走私(第154條)。指變相偷逃海關關稅,主要方式是,將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2.間接走私(第155條)。
二、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本部分包括9個罪名(第151條、第152條)。兜底罪名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壹)走私方向
這9個罪,6個是雙向禁止,禁止進出口;3個是單向禁止。
(1)走私文物罪與走私貴重金屬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進口。
(2)走私廢物罪:只禁止進口。
(二)包容評價
具體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可以包容評價為壹般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可以包容評價為普通貨物、物品。
(三)走私武器、彈藥罪
特殊的物品種類:彈頭、彈殼、仿真槍。
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這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1.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行賄罪(第389條)。
2.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3.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
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本罪與貪汙罪可以形成想象競合,擇壹重罪論處。
壹、貨幣犯罪
(壹)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第170條、173條)
偽造貨幣罪:1.用假材料制作假幣;2.用真材料制作假幣,並且對真幣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幣的基礎。
變造貨幣罪:用真幣材料制作假幣,並且保留原真幣的基礎。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
1.出售,指有償轉讓。
2.購買,指有償取得。
3.運輸,指轉移假幣的存放地點。
(三)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使用是指將假幣作為真幣投入流通領域。
1.對人使用,要求對方不知情。
2.對機器使用。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成立條件:
1.非法性。
2.公開性。
3.利誘性。
4.公眾性。
5.存款性。
三、洗錢罪(第191條)
7種上遊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罪。
本罪與上遊犯罪的幫助犯的區分:事先有無通謀。
處罰:“沒收上遊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四、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反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五、騙取貸款罪(第175條之壹)
以欺騙方式取得銀行貸款。
行為主體不限於貸款人。
六、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本罪與4個金融詐騙犯罪是上下遊的牽連關系,擇壹重罪論處。
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