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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講 經濟犯罪(1)

重點罪名:信用卡詐騙罪、走私犯罪,貨幣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我不是藥神》(思考藥神案)

壹、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1.銷售金額5萬元。

2.本罪與本節其余8個具體罪名的關系。

擇壹重罪論處。

二、食品犯罪

1.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險罪(行為犯)。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具體危險犯。

三、藥品犯罪

1.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抽象危險犯。

提供假藥罪,是指藥品使用單位或其他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包括無償提供。

2.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實害犯。

3.妨害藥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壹)》):具體危險犯。

私自進口、銷售印度仿制藥,如果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成本罪。因此,《我不是藥神》中男主角不構成該罪,因為該藥有療效。

4.非法經營罪:行為犯。

(1)針對國家允許進出口的物品,偷逃海關關稅而進出口。實際上是海關領域的偷稅罪。

(2)針對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違反海關制度實施進出口。

壹、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變相走私(第154條)。指變相偷逃海關關稅,主要方式是,將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2.間接走私(第155條)。

二、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本部分包括9個罪名(第151條、第152條)。兜底罪名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壹)走私方向

這9個罪,6個是雙向禁止,禁止進出口;3個是單向禁止。

(1)走私文物罪與走私貴重金屬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進口。

(2)走私廢物罪:只禁止進口。

(二)包容評價

具體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可以包容評價為壹般的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可以包容評價為普通貨物、物品。

(三)走私武器、彈藥罪

特殊的物品種類:彈頭、彈殼、仿真槍。

壹、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

這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6萬元以上)的行為。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第164條)

1.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構成行賄罪(第389條)。

2.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3.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

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本罪與貪汙罪可以形成想象競合,擇壹重罪論處。

壹、貨幣犯罪

(壹)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第170條、173條)

偽造貨幣罪:1.用假材料制作假幣;2.用真材料制作假幣,並且對真幣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幣的基礎。

變造貨幣罪:用真幣材料制作假幣,並且保留原真幣的基礎。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

1.出售,指有償轉讓。

2.購買,指有償取得。

3.運輸,指轉移假幣的存放地點。

(三)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使用是指將假幣作為真幣投入流通領域。

1.對人使用,要求對方不知情。

2.對機器使用。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76條)

成立條件:

1.非法性。

2.公開性。

3.利誘性。

4.公眾性。

5.存款性。

三、洗錢罪(第191條)

7種上遊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罪。

本罪與上遊犯罪的幫助犯的區分:事先有無通謀。

處罰:“沒收上遊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四、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反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五、騙取貸款罪(第175條之壹)

以欺騙方式取得銀行貸款。

行為主體不限於貸款人。

六、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177條)

本罪與4個金融詐騙犯罪是上下遊的牽連關系,擇壹重罪論處。

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條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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