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產品應當附有符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標簽,並標明 "定型產品 "字樣和定型企業名稱、地址及其生產許可證編號。
定制產品僅限於定制企業自用,生產、定制企業不得將定制產品提供給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者、經營者和養殖者。第五條 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飼料管理部門)申請產品批準文號,並提交下列資料:
(壹)產品批準文號申請表;
(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產品配方、產品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
(四)產品標簽式樣和使用說明;
(五)涵蓋產品主要成分指標的產品自檢報告;
(六)申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還應當提供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飼料檢驗機構對產品主要成分指標檢驗方法的驗證結論,但產品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除外;
(七)申請新增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農村部頒發的新增飼料添加劑證書復印件。第六條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審查合格的,通知企業將產品樣品送指定的飼料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復核檢驗,並根據復核檢驗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發產品批準文號。
產品復核檢驗應涵蓋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產品主要成分指標和衛生指標。第七條 企業同時申請多個產品批準文號的,提交的復核檢驗樣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申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每個產品應當提交樣品。第八條 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和飼料質量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保密。第九條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的格式為:
×飼料添字(××××)××××××
×:頒發產品批準文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轄區企業的固定編號,後三位表示該產品取得的產品批準文號。後三位表示該產品獲得的產品批準文號的序號。第十條 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審查檢驗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批準文號:
(壹)產品主要成分指標發生變化的;
(二)產品名稱發生變化的。第十二條 嚴禁偽造、變造、買賣產品批準文號。第十三條 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產品批準文號的,省飼料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品批準文號。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產品批準文號,申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產品批準文號;以欺騙手段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偽造、冒用、買賣產品批準文號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飼料管理部門註銷其產品批準文號,並予以公告:
(壹)企業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吊銷、撤銷、註銷的;
(二)新飼料添加劑產品證書被吊銷的。第十七條 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定制產品銷售給定制企業以外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飼養者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定制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者、經營者和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