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經營戶在100戶以上、流動攤販在500戶以上的大型集貿市場,必須設立市場管理所。同時,根據需要設置公安派出所、稅務所、財政所、市場服務所等管理服務和消防安全設施。第十壹條 市場內的公共設施和經營服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占用。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經批準在市場內興建的永久性經營設施,只準用於經營,不準改作他用;確需改建、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城建部門審批;確需出租、出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批。第三章 工商業 第十三條 進入市場經營的全民、集體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持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工商、稅務機關登記註冊,按指定地點、核定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佩帶統壹標誌,領取營業執照。
特種行業的經營者,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副產品,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和履行合同義務後,除中央或省規定不準上市銷售的外,均可上市銷售。銷售糧、油,必須經鄉鎮以上行政單位出具證明。第十五條 工商業產品,凡國家允許上市自銷的部分,可以上市銷售。第十六條 銷售大牲畜,須經鄉鎮以上行政機關出具證明,並遵守國家關於牲畜檢疫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 銷售計量器具,必須持有標準計量管理部門的合格證。第十八條 在集貿市場行醫、售藥,必須經縣以上衛生行政機關認證並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第十九條 在集貿市場從業的工匠,必須持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以上行政機關頒發的證書。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的舊農機具、舊自行車、舊機動車輛或大型貴重舊物資,必須持有關證照,到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第二十壹條 從事食品、餐飲經營者,須持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按規定著工作服。
經營食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河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上市商品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國家和省、市有規定牌價的商品,執行規定牌價;規定實行浮動價和最高限價的商品,不準超出浮動價和限價範圍;國家放開價格的商品,隨行就市,買賣雙方討價還價。第二十三條 進入市場的經營者,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文明經商,公平交易,依法納稅、收費。第二十四條 商品交易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和標準計量器具。第二十五條 下列商品不得上市交易:
(壹)糧票和各種購物券、國家債券;
(二)反動、淫穢、色情印刷品、音像制品和非法出版物;
(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和病死、死毒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獸、水產品及其制品,國家和省規定不準經營的食品;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藥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