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也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及相關環境。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衛生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同級衛生防疫機構承擔食品衛生監督監測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受理對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和控告。第二章食品衛生第六條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和營養要求,並具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整潔,25米範圍內無垃圾、糞堆、透水廁所等汙染源,有防繩、防鼠、防蟑螂等有害昆蟲的措施,與其他有毒有害場所的距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生產和銷售冷鮮肉、涼菜和冷飲應有專用工具、專用消毒設備和專用冷藏設備;
(3)應有專門的送餐間。冷鮮肉和熟食不得混裝在同壹食品容器內,並在食品容器的外包裝上標明生產時間、保質期和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餐具、飲具應有專用消毒設備和專用清洗櫃,並有專人負責消毒;
(五)銷售直接進口食品應當有專用的工具、物品和資金分開,並使用清潔、無毒、無害的包裝材料包裝;
(六)存放腌制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庫房、儲存室應當有防鼠設施和通風設備,保持幹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雜物。食品應離地30 cm,離墻10cm,並設置貨架分類存放。糧食加工廠的倉庫地面經防潮處理後可就地存放;
(七)食品加工、儲存和銷售場所應使用設備或低毒化學品殺滅昆蟲和嚙齒動物,不得汙染食品;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和工作帽,接觸直接食用的食品時不得塗指甲或者佩戴飾物。第八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和食品:
(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二)未經許可含有農藥、防腐劑的農副產品及其制品,以及用農藥、化肥浸泡或者混合後農藥殘留超過國家標準的農畜產品;
(三)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或者使用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四)用非食用酒精勾兌的酒精;
(五)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調味品;
(六)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用油;
(七)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超出保質期的;
(九)其他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食品。第九條生產經營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與食品接觸的紙、塑料、橡膠、金屬等原料、產品和塗料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食品包裝紙生產中禁止添加熒光增白劑等有害添加劑,食品包裝應使用食品石蠟;
(三)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塑料制品和國家不允許使用的有毒材料制作餐具。第三章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第十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由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委托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第十壹條集市貿易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並保持周圍環境整潔。第十二條集貿市場的選址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避開醫療機構和有毒有害場所。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參與集市貿易市場的選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