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隨時都可以,但有些比較重要的印章要備案後才能生效,否則即使蓋了章也不會生效。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北京市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加強刻制臨時印章管理的通知》(清公通字[2002]188號)對公章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壹)委托制作機關、事業單位公章的,出具批準設立的文件和上級單位蓋章證明;(二)委托制作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公章的,出具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其中,屬市、區(市)直屬企業的同時出具上級單位蓋章證明;(三)委托制作社會團體公章的,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或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四)委托制作外地單位公章的,出具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的準刻證明;(五)委托制作臨時單位公章的,出具批準成立的文件。其中,屬於機關、事業單位印章刻制的,同時出具上級單位的印章刻制證明;屬於軍隊印章刻制的,同時出具軍隊部門的印章刻制證明;屬於各類大型文體活動組織的臨時印章,應當出具所持批準文件和批準機關的印章刻制證明。辦理公章備案手續:委托市級以上機關批準設立或者登記的單位和外地單位刻制公章的,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刻制許可證明,並到市公安機關確定的刻制業務單位制作;其他委托制作公章的單位應當向區(市)公安機關申請刻制許可證明,並可以在本區(市)範圍內選擇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業務單位制作。刻章業務單位制作。備案公章的有關規定:(壹)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事業單位的印章,部級單位的直徑為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為4.5厘米;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直徑為4.5厘米,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機構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直徑為4.5厘米,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單位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2厘米。(二)同壹單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允許制作壹枚。因經濟活動需要,合同印章可編號制作若幹枚,壹次完成。(三)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將單位公章交回原批準的公安機關;逾期不交的,由公安機關收回。其中,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收回 四)需要更換公章的單位,應當將舊公章交回原批準的公安機關,並辦理新公章的批準制作手續。其中,上級單位出具蓋章證明的,應將舊公章交回上級單位。(五)公章遺失需重新制作的,應先公告作廢,再按規定辦理重新制作的報批手續。新制作的公章應當與遺失的公章有明顯區別。擴展閱讀 北京刻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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