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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銀行和客戶而言,櫃臺外負債是否合法有效、合理?

無效,不合理。

經營機構單方面免責,如 "錢放在櫃臺不負責",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合同法》在 "合同的效力 "壹章第四十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銀行或其他經營者的此類單方免責聲明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存款被轉錯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首先,應向司法機關明確不當得利人的身份,並舉證證明金額。在實踐中,由於疏忽、失誤造成存款被轉走的情況時有發生,掛失方往往無法獲得受益人的身份即聯系方式,而銀行往往出於保護個人信息的要求拒絕提供具體的個人信息,掛失方不得不面臨索賠權益無門的窘境。

在這種情況下,遭受損失的壹方在存款、轉賬時,應盡量保留對方的姓名和賬戶信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相關銀行了解賬戶信息,獲取賬戶持有人的具體信息,以便訴訟順利進行。

其次,在實踐中,主張不當得利的糾紛往往需要面對哪壹方舉證 "沒有法律依據 "的問題。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壹條明確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就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原則上由取得財產的壹方當事人對取得金錢的原因具有法定性或約定性進行舉證。

以上參考文獻?人民網-銀行 "錢離櫃、不擔責 "存取款出錯可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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