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和劣藥是《藥品管理法》中兩個不同的定義。假藥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3)變質;(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藥品管理法》對劣藥的定義是,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要求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 *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3)變質;(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三)超出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