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劣藥”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藥品;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未構成犯罪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該批劣藥相當正品價格的3倍以下的罰款。如果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構成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按照我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另外幾種情形也按假藥處理:壹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二是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三是變質不能藥用的;四是被汙染不能藥用的。生產、銷售假藥,沒有構成犯罪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沒收假藥及違法所得,並可處以該批假藥冒充正品價格的5倍以下的罰款。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構成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