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1.開寫處方必須用鋼筆或毛筆,不得用鉛筆或圓珠筆.處方若有塗改,醫師需在塗改處簽名(我院內部規定麻醉藥品處方不允許塗改)
2.處方藥量以三天為宜,七天為限,慢性病可開壹個月的藥量.特殊管理的藥品按相關規定執行,壹類精神藥品三天,二類精神藥品七天(用專用藍色精神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口服三天量,註射劑兩天量(用專用紅色麻醉處方開具,註射劑我院內部規定為壹次量)
3.藥物名稱中文應采用藥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應采用國際非專利名(INN),避免單純用商品名.
4.固體藥物以克(g)或液體藥物以毫升(ml)作為含量或容量單位時可省略該單位,但若以其他量詞作為單位時則不能省略該單位,如毫克(mg).
5.復方制劑可不寫含量或濃度.
6.如果在壹張處方上開幾種藥,應用阿拉伯數字標出.
7.如果幾種藥物的用法相同,可將這幾種藥物的用法用量合在壹起寫,用法用量前加aa,含義為"各….".
8.幾種藥物合用可用符號"/"表示.
9.醫師若開具藥物的用法用量與常規不符,應在該藥物用法用量旁再簽字確認,以表明並非寫錯.否則藥品調配人員有權拒絕調配.
處方書寫格式分類
1.普通處方
必須註明每個藥物的藥物名稱;最小使用單位的含量,濃度,裝量或容積;最小使用單位的取用數量.
例:1.阿莫西林膠囊 0.25×12片×2盒(或 阿莫西林膠囊 0.25×12片×24片)
S.0.5 壹天三次(或 2片 ,壹天三次)
2.氯氟舒松軟膏 10g×1支
S. 外用,壹天兩次
3.10%氯化鉀溶液 100ml×2瓶
S. 每次10毫升,壹日三次
2 .輸液處方
可以不註明每個藥物的最小使用單位的含量,,裝量或容積(液體藥物必須標明濃度),只要按照"藥物名稱+實際使用劑量"的格式即可.
例:5%葡萄糖註射液 250ml
註射用青黴素鈉 320萬單位 / ×6
S.皮試後靜脈滴註,壹天三次
例:0.9%氯化鈉註射液 500ml
維生素C註射液 2.0
維生素B6註射液 0.2 / ×3 S.靜脈滴註, 壹天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