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處置方式
1.協議折價。法律允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後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如果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價抵債可以充分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且簡潔明了,便於債權人快捷有利地實現債權。協議折價不同於法律禁止的流質契約。流質契約是抵押合同中的關於抵押物的所有權在債務未受清償時直接轉移給抵押權人的約定。
2.變賣。變賣是通過當事人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將抵押物賣給第三人以獲得價款的行為。“變賣”的關鍵在壹個“變”字,即將抵押物變成現金。當事人協議進行變賣的,其性質與協議折價相似,卻沒有協議折價的弊端。因為要變賣抵押物,須有第三人前來購買,而第三人的購買行為乃市場行為,其花錢購買抵押物,必反復進行市場分析和比較,以確定既對自己有利、又為抵押雙方當事人所接受的價格範圍。反過來,抵押雙方當事人協議的抵押物如果過高,則不會為市場所接受,如果過低,則不符合抵押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3.拍賣。關於法院執行中的拍賣的性質,理論上尚存爭議。壹說認為執行拍賣是公法行為,因為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公***權力、對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結果,而不是當事人自由意誌的結果;另壹說認為執行拍賣是私法行為,因拍賣、競賣與成交的過程仍然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