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機關是全省公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對全省公路交通安全實施統壹管理,其下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協調和指導。高速公路沿線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凍等損害高速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其所屬的省級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實際需要組建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第二章養護管理第六條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高速公路養護標準,加強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完好。第七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當佩戴統壹的安全標誌。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施工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導向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和雨雪霧天氣應當設立紅色預警信號。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時,應設置明顯的操作標誌,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應按設置的標誌通行,過往車輛和人員註意避讓,不得幹擾作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維護施工現場的交通秩序。第八條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受損,交通嚴重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盡快恢復交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調集應急搶修力量,統籌安排相關運營方案,發布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第九條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養護計劃,定期分析高速公路和橋梁的技術狀況及其他道路數據,檢查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性和養護質量;對不符合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要責成其限期采取措施,及時修復道路,確保安全暢通。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十條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壹)設置障礙物,阻礙車輛行駛的;
(二)車輛裝載物容易掉落、遺撒或者漂移,未采取車廂密封等有效防護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三)除交通事故和車輛故障外,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和停車場外上下乘客;
(四)除交通事故和車輛故障外,貨運車輛正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裝卸貨物的;
(五)在高速公路兩側500米範圍內焚燒物品;
(六)擅自開啟高速公路護欄和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的;
(七)除交通事故和車輛故障外,在隧道、橋梁等構築物上停車;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第十壹條除公路養護、維修作業外,與公路相關的施工活動依法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向省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使用高速公路土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修復。第十二條公路用地外緣至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側的距離為50米。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
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遮擋高速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第十三條未經省公路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和收費站等設施上設置標牌、廣告牌、海報和宣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