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度不同
絕對責任的程度大於嚴格責任,只對事件的結果負責,不考慮其他因素
2、責任人對事件的影響不同
嚴格責任的責任人對某壹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絕對責任、無論責任人對事件的發生有無幹涉,只要發生就要追究
3、在被追究法律責任時的錯誤抗辯
嚴格責任在確定的時候允許責任人抗辯,絕對責任在確定的時候不允許責任人抗辯
絕對責任的例子如下:壹些國家的勞動法規定,雇員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無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如美國勞動法規定,雇員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無論雇主是否有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如美國法律對產品損害造成的消費事故,以及許多國家的法律對核電站造成的放射性汙染等損害,都實行絕對賠償責任
產品制造商、核電站業主在產品制造或核電站運行過程中,無論有無過失,都要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英國法院通過Paradine訴Jane和Alleyne案,確立了違約責任,即對案件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Paradine v. Jane and Alleyne 案確立的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指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違約行為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構成違約,而無需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是出於故意或過失
擴展資料:
絕對責任,英美侵權法中的壹個概念。它是指行為人違反特定的禁止性義務所造成的侵權後果,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履行了何種程度的註意義務,依法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絕對責任標準比嚴格責任嚴格;司法通常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所采取的預防措施,行為人不能提出免責抗辯。
嚴格責任又稱 "結果責任"。英美刑法中的壹種無罪責任。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致害行為,不論其有罪與否,均應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普通法中沒有嚴格責任的規定。嚴格責任罪是特定的,由刑事制定法加以規定,主要是違反工商或者交通管理法規的犯罪,大多屬於輕微犯罪,從輕處罰
此外,現代刑事制定法中的奸淫幼女罪和重婚罪也屬於嚴格責任罪。嚴格責任的立法理由在於全力打擊某些特定的危害行為,減輕控方證明行為人罪責的舉證責任。嚴格責任的支持者認為,嚴格責任的規定比罪責更具有威懾力,它能促使人們在從事有關社會活動時更加小心謹慎
嚴格責任的反對者認為,不根據行為人的罪責對其定罪是不公正的、
反對者認為,不根據行為人的罪責對其定罪是不公正的,而且在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的情況下,不可能有跡象表明行為人應受到處罰,如果對無辜的行為人處以刑罰,那麽刑罰的適用就是無效的。
英美侵權法理念認為,行為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了侵權後果,只要其不能提出免責抗辯,即使其履行了合理的註意義務,依法仍要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英美國家的判例,嚴格責任要求中的 "過錯 "標準嚴於過錯責任,但寬於絕對責任;在本案中,行為人能夠提出有效的抗辯,則不承擔嚴格責任 當行為人在本案中能夠提出有效的抗辯,則不承擔嚴格責任。這壹原則是在1868年的米德訴弗萊徹案中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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