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於2014年3月1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的壹般程序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十五條 承辦人提交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辦案程序、處罰意見等進行合議。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 證據 、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 第三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按照地方性 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等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壹)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的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 重大、復雜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第四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 行政處罰決定書 。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沒收食品藥品或者其他有關物品的,還應當附沒收物品憑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公章。 第四十壹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經分管負責人批準,依照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處理的物品應當核實品種、數量,並填寫清單。 因為現在社會上有很多食品生產不符合規範,甚至危害人民的健康。因此,國家大力進行食品品安全的監督和檢查,對相關企業嚴厲處理。 食品生產企業行政處罰的力度是我們食品安全的保護傘。具體相關問題可咨詢相關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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