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院藥房拿錯藥怎麽賠償?
1、藥房給患者拿錯了藥,如果患者或藥房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雙方都及時發現,而患者又不幸拿錯了藥。那麽從客觀情況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承擔未檢查出的部分過錯。根據藥房應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因過錯造成的損失,即為藥房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2、藥店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患者因錯誤用藥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應當承擔。但所承擔的費用,還應當按照藥店因過錯所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乘以最終的賠償數額,即為藥店應當承擔的實際賠償數額。
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需要遵守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家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限和經營範圍,有效期屆滿的,重新審驗許可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合格的執業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儲存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要求制定的藥品質量管理規範。
第五十三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和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藥品零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體系,對所屬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 藥品非臨床研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為研究項目配備相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儀器和管理制度,保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的真實性。